山东费县,女子车祸致残,同行的大儿子去世,事后女子和丈夫获得赔偿款、捐款等160多万元。后来女子回了娘家生活,希望丈夫把剩下的100多万还给自己,可男子却说两人是夫妻关系,自己有权管理这些钱。女子将丈夫告上法庭,丈夫先是要求对妻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又后起诉离婚,试图分割财产,可法院判决让他傻眼。
李大姐和孙某结婚多年,两人生儿育女,一家人的日子原本安安稳稳的过着,可2019年1月,李大姐和大儿子出了车祸,对方肇事司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大姐受重伤,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医疗费花费了25.7万元,好在捡回一命,但是身体致残,需要人照顾。大儿子在这场车祸中离世。
看着妻子重伤,需要治疗,孙某曾在网上发起筹款,筹得79000余元,李大姐所在的公司为她捐款5万元,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残疾保险金28万元。
后来夫妻俩一起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又拿到了62万赔偿,肇事司机赵某也赔偿了60万元。
所有的赔偿款、捐款、保险金全部由孙某领取并管理,李大姐也没多想,只想着丈夫忙前忙后,肯定是为自己好。
可从2020年开始,孙某就把李大姐送回了娘家,由李大姐的父母来照顾她。
之后李大姐多次跟丈夫提出,希望丈夫把自己的赔偿款、保险金等给到自己,大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双方各得一半,毕竟自己落了残疾,后半辈子还需要康复和生活。
可孙某却称两人是夫妻关系,自己可以管理这些钱,说什么都不肯把钱交出来。
就这样拖了5年,李大姐越发心寒,她将孙某告上了法庭,她主张苏某领走并保管的这100多万,是自己人身受到侵害得到的赔偿款,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拿走这100多万,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可孙某先是要求对李大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想以此中止案件审理,未果后,他又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李大姐受伤致残后的赔偿款和捐款,以及大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大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两人各分得一半,李大姐可分得29.6万元,加上她自己的赔偿款和捐款等,这些款项加起来是126万余元,扣减掉医疗费、讼诉费,孙某应当返还100余万元给到李大姐。
站在李大姐的角度来看,她受伤致残,落下终身残疾,后半辈子都需要他人照顾,她才36岁,后半辈子都需要这笔钱来托底。
事故发生一年后,她就回了娘家,由娘家父母照顾,之后她多次跟丈夫协商要求,念着多年夫妻情分,想着丈夫会把钱还给自己,可丈夫却以“他们是夫妻,自己有权管理”来推脱。
无奈之下,她只能诉至法院,拿回这笔钱。
夫妻一方出车祸致残,拿到的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1063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大姐车祸致残,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众筹款以及捐款,都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这类赔偿款带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是专门用来弥补受害方身体伤残、后续康复、劳动能力减损的专属保障,并非普通婚内劳动所得,也不会因为是夫妻就自动变成共同财产。
因此,李大姐获得的赔偿款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她对这些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只能说人性是复杂的,一开始,孙某看到妻子受伤,去筹钱,治疗妻子,也是想着妻子赶快好起来的,可后来妻子落下残疾,又获得了100多万赔偿款,他的心里也发生了变化。
在他看来,这些钱是他们夫妻婚后多得,作为丈夫,他有权管理这些钱,可实际上,这些钱跟他是没有关系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有些钱不是夫妻情分的试金石,而是照妖镜:一方在鬼门关走了一遭,另一方最先惦记的,可能就是这些赔偿款。
夫妻之间,与其惦记这些赔偿款,不如好好照顾另一方,同甘共苦。
素材来源:滨州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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