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2岁女子当伴娘,返程路上遭遇车祸重伤。新郎父亲垫付医疗费,得知肇事司机赔偿后,向女子索还医疗费,被拒后起诉并胜诉。
伴娘刘姑娘乘坐新郎家安排的私家车,被一货车撞击,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86天。
当时事态紧急,刘姑娘身边没有家人在场,新郎父亲郭先生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事后,刘姑娘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获赔5.6万余元。
郭先生随即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姑娘,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刘姑娘反驳称,自己是无偿帮忙,受伤理应得到补偿或赠与。不过法院没有采纳刘姑娘的辩护理由。
多数网友认为刘姑娘当伴娘是出于友情,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在这过程中受伤,受益方理应做出一定的补偿。新郎父亲这么“较真”,刘姑娘当然会觉得委屈。
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阿芃认为,不少网友对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三个误解:
误解一:免费帮忙出了事,新娘和新郎必须全权负责?
闺蜜当伴娘,不为钱财,只为友情,这在法律上属于“义务帮工”。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无偿”,二是“在帮工活动中”。
回到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婚礼已经结束,刘姑娘在返程路上,也就是帮工活动已经结束,她不再是伴娘了。
另外,她是应新娘邀请参加的,并非新郎父亲选定。这中间还是隔了一层,新郎父亲能垫付医疗费已然不错。
所以,刘姑娘“义务帮工”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假如她是在接亲过程中发生事故,那么行为性质和判决结果就会不一样。
误解二:坐主家安排的车出事,主家就有错?
在法庭上,刘姑娘还提出了一个主张:她是坐新郎家安排的车子回去,出了事,新郎家应当要负责任。
她的这一主张就涉及到了法律上“好意同乘”的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刘姑娘认为,新郎家安排的私家车司机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依法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免除责任。
新郎父亲则强调,事故是由小车司机和货车司机造成的,他在这一事故中并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采信了他的主张。
误解三:垫付的救命钱,不该在伤者获赔后变成了“不当得利”?
这也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点。刘姑娘认为这1.5万元就是对自己的“道德补偿”或“赠与”。
但是她可能不知道,法律讲的是“损失填平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受害人不能从损害中“获利”。
她的医疗费等损失已经得到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如果她继续占有新郎父亲垫付的1.5万余元医疗费,那就违背了“损害填平原则”,构成了《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
刘姑娘主张这1.5万余元是“道德补偿”,但这并没有法律依据。她又主张是“赠与”,但又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证明新娘父亲有过赠与的意思表达。
面对判决,刘姑娘可能感到不解和不甘。
阿芃认为,在这场纠纷里没有坏人,只有对法律边界模糊的认识。最尴尬的可能是新娘,前头接受伴娘的祝福,后脚两人却形同路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