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成功?”湖北黄冈,一男子在某工地干活,意外从高处摔落后身亡,获得一笔116万元的工亡赔偿金。谁知,分居10多年的妻子得知消息后,赶回来张口就要91.6万。然而,妻子与前夫的儿子曾在电话中表态让大伯去跟老板谈赔偿问题,还签了授权文件及放弃赔偿的声明。可是,钱刚到手没捂热,妻子一纸诉状把大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赔偿金。法庭上,一个说“我是他法律上的妻子”,一个说“他躺医院的时候你在哪”,谁也不服谁。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9月,53岁的陈某在务工期间因工死亡。此后,他的哥哥陈某丙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亡赔偿协议,领取了116万元,款项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本来是为了处理身后事的一笔钱,最终却把陈某生前那段长期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摆到了法庭上。
陈某生于1972年,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陈某乙是王某婚前所生的儿子。法院查明,在陈某去世前,两人已经超过10年没有共同生活。
婚姻登记没有解除,但夫妻之间长期缺少往来,也没有相互履行扶养和扶助义务。
陈某出事后,哥哥陈某丙没有直接通知王某,而是通过他人联系上陈某乙。
陈某乙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操办后事,便委托陈某丙处理;随后,他又在律师见证下,以母亲王某的名义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和《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还建议陈某丙不要打扰母亲。
后来到了庭审中,陈某乙又明确表示,他本人愿意放弃对这笔工亡赔偿款的分配权。
拿着这些材料,陈某丙以近亲属身份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领取116万元,并负责办理丧葬和索赔事宜。已查明的律师费为9.28万元;
诉讼中,王某认可丧葬、律师等合理支出合计20万元。问题也出在这里:陈某丙知道弟媳王某仍是法律上的配偶,却没有直接核实她是否真的同意放弃,便领取并自行支配了全部款项。
王某得知此事后,将陈某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她与儿子应得的91.6万元。
在她看来,自己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从未解除,作为合法配偶,当然有权参与分配。
陈某丙则主张,弟弟独自生活期间,主要由自己在生活和经济上给予照料,而王某已经多年没有与陈某共同生活。
法院没有认可陈某乙代母亲签署的放弃声明。放弃重大财产权益,必须能够体现权利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儿子愿意放弃自己的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一并处分母亲的权利。
因此,王某虽然长期与丈夫分居,只要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她作为配偶的近亲属身份便没有消失。
不过,保留身份不等于自动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赔偿款。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整体抚慰的性质,分配时不能机械套用遗产继承顺序,还应考察共同生活状况、关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以及实际扶助情况。
类似死亡赔偿款在分割时,也通常要先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再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联系等因素酌情处理,而非简单按人数平均。
这也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116万元不是一个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包:丧葬补助金用于处理丧葬事务,供养亲属抚恤金有特定领取条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主要面向死者近亲属。
把它笼统说成“遗产”,或者认为有结婚证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走,都不准确。
综合双方与陈某的共同生活情况及扶助付出,一审法院酌定王某享有相应款项40%的份额,陈某丙享有60%。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最终确定陈某丙向王某返还36.64万元,不能简单表述成“116万元扣除20万元后,再用96万元乘以40%”,因为两者在算术上并不相等。根据公开的裁判报道,法院最终是在王某91.6万元诉讼请求的口径下,确定了36.64万元的返还数额。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仍要求返还91.6万元。
2026年5月8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陈某丙在生活照料和经济帮扶方面与死者关系更紧密,一审确定的分配比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围绕116万元工亡赔偿款的家庭纠纷有了生效结果。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谁在道德上更占理,而是法律如何同时面对两种客观存在:一边是没有解除的合法婚姻,另一边是十余年分居与实际照料关系。
法院既没有因为王某长期缺席就否定她的配偶身份,也没有只凭一张结婚证忽略陈某丙多年承担的扶助责任。
所以,这起案件不能被简单概括成“多年不管丈夫,拿着结婚证回来分钱”,也不能写成“哥哥照顾多年,理应独占赔偿”。法院给出的答案要克制得多:配偶身份受到保护,代签的放弃声明不能生效;与此同时,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依赖和实际扶助,也必须进入分配尺度。法律没有替任何一方书写感情,只是把身份、程序与真实付出,分别放回了各自应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