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规则落地,三大环节明确纳税义务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对离岸信托的个税征管作出系统性规定。公告明确,中国税收居民设立或受益的离岸信托,需按年申报纳税,适用税率20%。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23年以来的相关收益同步纳入管理,现设90天申报宽限期。
设立、存续、终止三环节纳税义务明确
公告将离岸信托的涉税处理分为三个环节。设立环节,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按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当前市价。
存续环节,离岸信托账户内的转让差价、股息、利息等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至委托人,均按年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申报。转让类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各自适用20%税率,两类所得盈亏不得互抵。境外发生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得扣除。
终止环节,离岸信托清算时,全部财产的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或死亡的,视同于身份变更当日处置信托财产,按市场价值与原值差额缴纳20%个税。
历史存续收益须补报,设立超三年不追征
对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安排,公告区分不同情形。
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如设立已超过三年,不再追征。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信托何时设立,均须补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产生的收益,在公告施行后90天内主动申报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理。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按新规执行。
离岸信托定义涵盖广泛,关联交易纳入监管
公告定义的离岸信托,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BVI公司、家族私益公司等实质上具有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信托向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代付费用,或通过第三方转移利益等,均视同分配收益,按20%计税。非居民个人设立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离岸信托,视同居民个人财产,纳入征税范围。
征管条件趋成熟,建议及时申报
公告发布后,税务部门依托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等机制,对境外信托收益的核查能力已明显提升。相关人士建议,居民个人应及时梳理2023年以来的离岸信托收益情况,利用90天宽限期完成申报,并审视现有架构的合规性。
规则的明确,被视为提升税收确定性、稳定纳税人预期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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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的申报准备是否有遇到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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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到底好还是不好? 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