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一行5人去游玩,他们在楼下的海鲜店,吃了晚餐和夜宵,两顿就花了近2400元,他们觉得价钱太高了,特别是那珍宝蟹,要260元一斤,为了一探究竟,是否被坑了,他们到另一家海鲜店吃饭,结果这家店的珍宝蟹,只需168元一斤,男子投诉了前一家海鲜店,却被告知,这家海鲜店的珍宝蟹本来是398元一斤,工作人员还表示,这家店没有存在违规行为。
这就太奇怪了,同一款螃蟹,两家店,一家是260元一斤,一家是168元一斤,这两家店就相差了约100元,投诉之后,260元的那家店,又变成了398元。
同一款螃蟹,不同的店,三个价钱,确实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毛先生对自己所遇到的这件事情,更是充满了疑惑,为何那家店的珍宝蟹必别人家的贵了差不多100元,他们还标价398元,实际卖260元,为何出现这种情况,这家店还被认定没有违规行为?
事情要从头说起,毛先生一行五人,是出门旅行的,出来游玩,图的就是开心,图的就是眼前的风光,图的就是不同地区的美食。
当时他们入宿了一家民宿,到了晚餐,他们就想在附近的海鲜店,吃一顿物美价廉又正宗的海鲜。
因为人生地不熟,他们也不知道哪家店好,于是就问民宿的老板,他毕竟是本地人,比较了解当地的美食,知道哪里物美价廉。
民宿老板当时就推荐了楼下的海鲜店,毛先生他们觉得,是他们主动问民宿老板的,民宿老板的推荐应该不会有什么坑人的地方。
楼下的海鲜店也比较近,他们也懒得到别的地方去了,就在楼下的海鲜店吃了晚餐,这一顿晚餐吃了他们990元。
这一顿饭并不便宜,不过味道还可以,至于菜价高不高,他们还不知道,因为他们也没有到别的地方尝过同样的菜。
因为这家海鲜店的味道不错,到了夜宵,他们又到楼下的海鲜店去吃夜宵,这一顿夜宵,花了他们1360元,这顿饭吃得有些贵了。
当时毛先生就觉得,这家店的菜价有些高了,特别是那个珍宝蟹,他们点的是2.1斤的螃蟹,就花了510元,算下来是260元一斤。
当时毛先生还问了店员,这螃蟹怎么那么贵,店员还说:“这是民宿的老板推荐你们来的,还给你们打折扣了。”
意思就是,260元一斤,已经是打折扣的价钱了,毛先生没有问原价是多少钱一斤,他只觉得这个珍宝蟹太贵了。
第2天,毛先生他们并没有选择在这家海鲜店继续吃饭,一来他们觉得这家海鲜店菜价有些高,二来他们也想尝尝别的店的美食。
他们来到了离这家海鲜店40米外远的另一家店,这家店也主打海鲜,也有珍宝蟹,正好这家有,所以毛先生就问了一下这家店是怎么卖珍宝蟹的,结果他们说珍宝蟹是168元一斤。
听到店员这么介绍,毛先生一行人愣住了,没想到他们信任民宿老板,还是被坑了,一斤螃蟹就被坑了近100元,他们昨天晚餐和夜宵已经被坑了将近200元,还不包括别的菜品。
也就是他们在民宿老板推荐的海鲜店,消费了近2400元,估计被坑了不少钱。
毛先生心里很不舒服,这两家店相隔还不到40米,消费档次是差不多的,价钱却相差将近100元,这真的有些离谱。
毕竟同区域,同类海鲜,出现这种情况,差价让人难以接受,于是他投诉了民宿老板推荐的海鲜店,认为他们存在违规的行为。
工作人员回复道,这家店原本是卖398元一斤的珍宝蟹,根据民宿老板的引荐,打了折扣,给毛先生他们260元一斤,这没有违规的地方。
他们说,鲜活海鲜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是有自主定价权的,他们无法强调统一定价,他们还解释,不同的餐饮商家,他们的进货渠道,铺面租金,人工成本营销模式都有差异,同款螃蟹,不同的价钱,这也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因此毛先生投诉的店并不存在违规行为。
海鲜确实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
《价格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店家可以根据进货渠道,店面租金,人工成本等因素自主定价,差价100元,这也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如果该店遵循价格法,标明了该标明的东西,他就没有违法之处。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只要不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不存在欺诈行为,该店就没有违规之处。
因此该店被市监局认为没有违法违规之处。
那么你觉得这正常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