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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上海,欧阳女士为了防止丈夫离婚分财产,通过起诉手段将房产大部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上海,欧阳女士为了防止丈夫离婚分财产,通过起诉手段将房产大部分确权给父母。却没想到父亲参加同学会遇到初恋,闹着要离婚还要分房子!

欧阳女士与丈夫相识于大学,二人是年纪相仿的同学,在校园中恋爱顺利,彼此尊重照顾。毕业后双方父母见面,小情侣便顺理成章地结婚领证。

而欧阳女士的父母在当地有一套老房子,此时旧屋正值拆迁补偿时期,父母便用拆迁款给女儿买了一套新房当作婚房,也算父母为这对新婚小夫妇的婚姻提供的帮助和保障。

后来欧阳女士与丈夫和谐生活,丈夫的生意蒸蒸日上,手头逐渐富裕后二人便考虑到换套大房子,以后生了孩子也更宽敞方便。

于是二人卖掉了婚房,又添些贷款换了一套价值900万的大房子。虽然贷款是二人共同偿还,但考虑到第一套房产是欧阳女士父母提供的,于是这套大房子的产权登记便只写了欧阳女士的名字。

可惜幸福的婚姻并没有一直持续下去,欧阳女士怀着孕搬入新家,本是满怀希望地向往着一家三口的生活,可孩子刚出生,她就发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

虽然欧阳女士伤心至极,但看到刚出生的孩子稚嫩的脸蛋,她不希望孩子的成长中,父亲的位置出现空缺。经过慎重思考,她还是选择了原谅。

但欧阳女士的父母却忧心忡忡,欧阳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从小加倍呵护,他们实在不愿看到女儿过得不幸福。但他们无法替女儿做决定,也动摇不了女儿为了孩子原谅丈夫的心。

可事实残酷,女婿已经有了出轨前科,万一最后闹到离婚分财产,这套原本由二老出资的房子肯定会被当作共同财产,至少分出去一半。

于是,欧阳女士的父母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二老起诉亲女儿和女婿,要求对900万的房产做确权!

因为买房的钱一部分是女儿女婿贷款得来,一部分是变卖婚房得来,婚房最初是欧阳女士父母的财产,所以最终调解结果为900万的房产70%归欧阳女士的父母,30%归欧阳女士和丈夫。

此举看起来似乎真的“两全其美”,一方面保住了欧阳女士父母的财产,一方面还警告了婚内出轨的女婿,哪怕最终要离婚也给女儿留了退路。

不知道是不是确权举措起到了作用,往后几年间夫妻二人的生活似乎又归于平静。随着二人事业发展,他们偿还贷款后又在比较靠近市区中心的地方买了一套住房。

由于两套房子在不同的区域,距离有些远。夫妻俩商量后卖掉了比较偏远的900万元的房产,在市区中心附近又买了一套800万元的房产。

孩子长大了,夫妻名下两套房子,似乎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可惜好景不长,欧阳女士再次发现了丈夫出轨。

而此次欧阳女士没有再忍气吞声选择原谅,丈夫也自知理亏,于是二人协议离婚。前夫带走存款,欧阳女士分得两套房产。

谁曾想,欧阳女士还未从离婚的失落中走出,她的亲生父亲,欧阳老先生又来发难。

原来是父亲前几年去参加了一次老同学聚会,聚会上遇到了当年的初恋。二人互换了联系方式后便常常一起出门游玩,逐渐比朋友还要亲密许多。

现如今父亲决心要给初恋一个名分,于是跟欧阳女士的母亲提出了离婚!不仅要离婚,还要分财产,还要拿回当初做了确权的那部分房产!

没想到当初防范前夫离婚的举措,此刻却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欧阳女士不仅不同意父母离婚,更表示套房子早就因为偏远而被她和前夫卖掉了。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此事件中,欧阳女士父母起诉女儿女婿时,最终调解书上明确写明了900万元的房产有70%归属于欧阳女士的父母,也就是有630万元属于二老的夫妻共有财产。

而现如今欧阳老先生提出离婚,并且与妻子财产分割,他是有权主张收回共有财产中的一半的,也就是630万元中的315万元。

但女儿和前夫早就已经将该房产变卖,要怎么分割财产呢?答案就是分割售房款,所以无论当初确权是出于什么原因,欧阳老先生现在主张要回315万元的财产都是合法的。

那么,你对于欧阳女士的遭遇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