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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男子买了花生牛奶饮料,他们有一个开箱赢黄金活动,男子打开箱,结果抽奖二

福建厦门,男子买了花生牛奶饮料,他们有一个开箱赢黄金活动,男子打开箱,结果抽奖二维码是失效的,他怀疑是内部员工监守自盗了,他要求官方赔偿道歉,但官方只是发来一个抽奖的二维码,他们还高高在上,没有一个好态度,男子心里很不舒服,他决定较真到底,这时经销商站出来了,他的举动让男子觉得很意外。

王先生买了一整箱花生牛奶饮料,一来是因为他喜欢喝这款饮料,二来这款饮料有开箱赢黄金活动,他也想试一试自己的手气。

他买了一箱之后,就迫不及待地打开箱子,他马上扫码,似乎大奖就在跟前。

可当他扫了码之后,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箱里的抽奖二维码已经失效了,有人已经提前扫了这个二维码,核销了这个二维码。

王先生觉得很奇怪,这箱花生牛奶饮料包装得很好,包装外面,有八处强力胶痕,粘贴牢固,就像是在没有包装好之前,就已经被别人扫码了。

能做这件事情的,就是这款饮料的内部员工,只有他们,才能在箱子没有包装之前扫码,发现这种情况,王先生很生气,他们的内部员工,做这样的事情,简直就是监守自盗。

先不说他买的这箱饮料是否能够中奖,单单碰上这样的事情,就让人觉得非常不舒服。

本来买一整箱饮料,奔的就是这个开箱赢黄金活动而去的,结果遇上这样的事情。

遇上这样的事情,王先生当然要追究,他奔着这个活动来,结果二维码失效,这感觉就像是被别人耍了。

他遇到这种事情,就和官方客服反映,但是多次沟通下,官方客服只表示,这个抽奖的二维码,确实在流通的环节中,已经被别人登记兑换了。

但是客服一直强调,这并非是内部员工操作,既然不是内部员工操作,那应该有兑奖人的信息,王先生就想知道到底是谁兑奖了,他就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客服一直没有把兑奖人的信息告诉他。

这让王先生更是疑惑,如果不是内部员工的操作,那客服大可以透露兑奖人的信息,刻意隐瞒,反倒让王先生觉得此事大有猫腻。

更加让他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客服为了安抚他,居然发来了一个新的抽奖二维码,这实在有些讽刺。

其实这已经不是抽不抽奖的问题了,先不说失效的抽奖二维码是否能够中奖,单单这件事情的本质,他就觉得此事不简单。

他是觉得官方既然办了这个活动,那就应当对消费者负责,活动应该公开透明,不管中与不中奖,那都是另外一件事,重要的是这件事情要真实存在。

遇到这样的事,王先生看到客服的态度不好,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甚至发了新的抽奖二维码想平息此事,他觉得这件事不能就此了事。

他向市监局投诉了此事,要求官方能够公开道歉赔偿,并且全面整改生产流通监管漏洞。

事后,王先生依然没有得到官方的回应,反而是经销商联系他了,他表示是门店疏忽管理,是下属的员工私自扫码了,兑奖了。

经销商愿意给王先生赔偿6666.66元,希望王先生能够删除相关的言论。

但王先生依然不愿意就此了事,他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这是经销商私自的行为,并非是官方的行为,他要的是官方给出一个调查结果,赔偿他的损失,并且作出解释,为何抽奖码会被盗走。

对此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以市监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先生的要求很简单,既然经销商已经说了,可以赔偿6666.66元,该公司顺水推舟,给他道歉就行了,可是对方依然高高在上,所以王先生才要继续追究此事。

对于这个开箱赢黄金活动,必须得真实有效,否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现在王先生遇到的是抽奖二维码已经失效,但是他是不知情的,如果他知道真实的情况,就不会买这箱饮料,所以他的知情权被侵犯了。

既然这家公司开展了这个活动,那么就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此事是内部员工操作,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是虚假宣传,涉嫌虚假促销。

最关键的是,如果官方明知道二维码已经失效,仍然以这个活动诱导消费者买饮料,这是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一旦这个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王先生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那么你对王先生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齐鲁壹点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