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跳车维权引不来群众的支持” 一名螺蛳粉女摊主因占道经营被城管劝导,争执中竟爬上手推车车顶纵身跳下。视频流出后引发全网热议,但这次大多数网友看清了:占道违法经营,城管管的对!
7月3日,河南郑州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辖区,几名身穿“商都路办事处城市管理”字样马甲的工作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对一处占道经营的螺蛳粉摊位进行劝导。
视频显示,双方发生拉扯,一名女性摊主情绪激动,爬上了螺蛳粉手推车的车顶,随后从约3米高处跳下。
这段画面被路人拍下上传网络后迅速发酵“城管暴力执法”“摊主被逼跳车”等说法甚嚣尘上。
然而,商都路办事处工作人员明确回应:工作人员是接到举报后依法依规进行正常劝导,现场未发生冲突,没有人员受伤,事后双方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紧接着在视频评论区,多数群众的观点开始扭转,多数网友支持城管规范执法,严格管理,对于这些不听劝阻的占道摊贩应该严管,更有群众直言“以前的摊贩是谋生,现在的摊贩是要买车买房”。
(一)占道经营:违法在先,城管劝导有法可依。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占道经营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影响通行秩序,相关部门依法劝导具备合法依据。
城管工作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后履行职责,从行政程序上看,并无不当。
(二)跳车行为:看似“抗议”,实则自陷风险。
摊主攀爬车顶并跳下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3米高的车顶跳下,若着地不当,轻则扭伤骨折,重则危及生命。
以极端方式表达诉求,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自己从“占道经营者”变成“受伤者”。
(三)如果受伤:谁的责任?
如果摊主在跳车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摊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攀爬并跳下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
若因此受伤,城管部门若已尽到合理劝导和劝阻义务,摊主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四)视频传播:断章取义的法律风险。
路人拍摄并传播现场视频,如果对画面进行恶意剪辑、歪曲事实,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传播“城管暴力执法”等不实信息,若造成恶劣影响,传播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
城管的劝导有法可依,摊主的生存压力可以理解,但极端行为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
如果那天她跳下时摔断了腿,如果视频被恶意剪辑成“城管逼人跳车”传遍全网——那个爬上3米高车顶的人,到底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在毁掉自己的生活?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