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吃了豹子胆了!”湖南长沙,女子无视丈夫是现役军人的身份,和其他男人屡次发生不正常关系,被丈夫当场抓获,丈夫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而女子不知道的是,和她偷情的男人因为破坏军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女子结婚前就和男子认识,两个人很快就确定了情人关系。
当时女子还没结婚,两人就这么处着。
后来女子回老家跟现役军人丈夫订了婚,丈夫是正在服役的军人,这身份一早就摆在那了,然后两人在民政局领了结婚证,正式成了军婚家庭。
按理说结了婚就该收心了,但是女子没跟男子断。
离谱的是,男子明明知道女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照样跟她保持情人关系。
两个人经常在酒店开房,有时候去女子租的房子,甚至跑到女子丈夫买的那个小区房子里约会,发生关系。
这已经不是一般的偷情了,是明知道对方是军嫂还往上凑。
纸终究包不住火,有一次丈夫回到家,撞见男子和女子正在自己家里发生关系。
那个场面,换哪个男人都受不了,更何况是一个常年在外服役的军人。
丈夫当场就报了警,男子在现场被警察带走。
同一个月,丈夫就跟女子签了离婚协议,婚姻就这么散了。
但事情没完。离婚归离婚,男子犯的事跑不掉。
案子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跟她同居,这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根据《刑法》第259条,判了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错,量刑也合适,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事不就是你情我愿吗?怎么一个判刑一个没事。
其实逻辑不一样。破坏军婚罪惩罚的是破坏军婚这个行为本身——军人常年在外保家卫国,聚少离多,婚姻稳定直接关系到军心士气。
法律对军婚有特殊保护。女子作为军人配偶,她的过错主要在民事层面处理,比如离婚时的过错赔偿。
但男子作为外人,明知对方身份还插足,就踩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这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军婚不是普通婚姻,插足军婚不是道德问题,是犯罪。
男子被判一年,很多人觉得“不就是出轨吗,怎么还坐牢了”,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就是军婚和普通婚姻最大的区别——普通婚外情是道德问题,插足军婚是刑事犯罪。
男子不值得同情,他不是不知道对方丈夫是军人,订婚他知道,领证他也知道,但照样在酒店开房、去女方出租屋,甚至跑到人家丈夫买的小区房子里发生关系。
这已经不是“一时冲动”能解释的了,是长期、多次、明知故犯。
更让人心寒的是,军人常年在外服役,保家卫国,结果自己家被人偷了,还是在自家床上,那个画面想想都难受。
有人可能会问,那女子呢?她怎么没事?这里要分清两个层面:刑事和民事。
刑事上,破坏军婚罪惩罚的是“第三者”插足军婚的行为;女子作为军人配偶,她的过错体现在民事层面,比如离婚时的过错赔偿。
所以不是说她没错,而是法律追责的路径不同。
这案子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男子已婚,他自己有家庭,还跟军嫂保持情人关系,双重背叛。
法院判一年,已经是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和情节。
男子还不服上诉,二审直接驳回维持原判。
因为军人这个职业太特殊了,常年回不了家,婚姻稳定直接关系到军心士气。
法律给军婚“加一道锁”,不是歧视谁,是对军人奉献的一种补偿和保障。
这案子就是告诉所有人:军婚碰不得,碰了不只是缺德,是犯罪。
《刑法》第259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在明知女子丈夫系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长期与她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明知”且“同居”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在法定幅度内,既惩戒了犯罪,也向社会传递了军婚受法律特殊保护的明确信号。
内容来源于:红网百姓呼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