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中,男子拿着10万元积蓄去银行存钱,在银行大厅,一个保安主动上前,并帮忙操作,还口头承诺每月利息8000元。他以为10万元稳稳当当进了银行账户,不料,4年后发现,钱被投到外省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债券项目,结果血本无归。
2022年罗先生手里有10元的现金,他想办理定期存款。
虽然利息不多,但好处是安稳牢靠。
他走进农行的一家营业所,正在排队,大厅里的保安李某霞迎了上来。
罗先生认识这个人,在这个网点进进出出多年,保安的面孔早已熟悉,制服就是信任的背书。
李某霞上前打招呼,热情的问他用不用帮忙。
她还给罗先生推荐了一款产品,通过反复的演算后口头承诺,10万元每月可得8000元利息。
10万本金,月息8000,年化回报接近百分之百。
放在任何正常的金融逻辑里,这都荒唐得不像话。
但这个数字也很吸引人,罗先生作为普通储户根本不懂,他也没有多想,以为就是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接下来,整个操作在银行大厅完成,保安李某霞拿着罗先生的手机代为转账,完成了整个操作过程。
全程没有任何合同、单据、回执,或纸质凭证。
罗先生很高兴,认为自己运气好,碰上了利息这么高的好产品。
4年后,业务到期后,罗先生去银行取他的存款。
可承诺的高额利息,分文未到账,就连本金也无法追回了。
罗先生这才知道,他的10万元,根本没被办理定期存款。
而是被投到了一家外省房地产公司的债券项目。
而这家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万元的本金,他只收到保安李某霞个人私下支付的2万元“人道主义补助”。
他去找银行讨要存款和利息,银行却说,已经联系不到这个人了。
今年7月22日,金融监督管部门出具文书,明确认定:农行资中某支行原第三方劳务派遣的网点保安李某霞,在罗先生本人同意情况下,代为操作,并向他推介非银行金融产品的行为。
事件发生后,该支行已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这是典型的飞单,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身份、营业场所便利,加上客户对银行的信任。
未经授权,私自向客户推介销售第三方金融产品。
银行业内明确规定,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李某霞作为保安,更不具备任何金融产品销售的资质。
一个连销售资质都没有的第三方派遣保安,在银行大厅里,完成了代客操作和产品推介。
这两个行为,单独拎出来任何一个都是违规,加在一起就相当于失控。
罗先生质疑银行管理失职:违规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大厅,属于银行监管管辖范围内。
网点因为疏于管理,放任保安在大厅操作,不属于银行业务的转账。
事发后,银行未做任何管控,直接放行涉事保安,导致李某霞失联。
银行大厅不是菜市场,每一个穿制服的人,代表的是这家机构的公信力。
保安的制服,和银行职员的制服,在普通储户眼里没有本质区别,觉得都是银行的人。
当这个银行的人,在大厅里帮你操作手机转账,老百姓根本不会怀疑。
但此事罗先生自身也有责任,损失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月息8000的承诺,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该打个问号。
也许罗先生当时图的就是每月8000元的高息,所以才相信保安的推介。
但问题的核心不在这里。
银行的责任在于,它把营业场所的公信力,出租给了不该拥有它的人。
一个第三方派遣的保安,为什么能在银行大厅里操作客户的转账?
为什么能向客户推介任何金融产品?
网点管理人员在干什么,监控呢,日常巡检呢?
但这事荒诞之处在于,操作者甚至不是银行员工,而是一个第三方派遣的保安。
连正式员工都不是的人,却干了银行正式员工都不敢明着干的事。
说明这家网点的管理,不是松懈,而是几乎形同虚设。
监管部门的认定,已经明确了行为的违规,但罗先生的10万本金至今没有着落。
从法律角度看,银行对其营业场所内发生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单解释
也就是说,谁用人,谁负责。
保安是银行大厅里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给储户造成了损失,银行就得先赔。
至于保安有没有销售资质,那是银行内部的事,不影响银行对外先赔钱的责任。
银行赔偿了之后,如果认定保安有重大过失,可以再找保安追偿。
法律规定,被派遣人员出的事,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霞虽然属于第三方派遣用工,但银行责也不能因此推卸责任。
目前,事情的结果还没出来,罗先生准备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奔流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