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饶谨诉峰哥和清风明月醉酒眠的案子,值得关注。
饶谨这几天转发了一些大V写的网贴,我个人认为,能转发他人网贴,要么认同网文的内容,要么就是反驳。
在即将开庭的这个节骨眼上,饶谨转发这些网文,没有反对,那应该就是认同了,他的影响力很大,应该是有的放矢,不是率性而为。
那些文章我大意留意了一下内容。觉得都是“二极管”思维写出的东西,他们连民事和刑事诉讼都不知道,就对峰哥“喊杀喊打”,这只是情绪宣泄,意义不大。
有个案例,值得关注。那就是姚舜熙诉原中央美院学生名誉权纠纷案,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不可多得的宝贵案例。
2019年11月1日,“小羊”以强制猥亵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姚老师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姚老师曾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小羊的刑事责任。法院驳回后,姚某某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小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严格遵循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认为“存在高度可能性”,没有支持姚老师这部分的诉求。
作为个人,如果运气好能遇到写出“本院鼓励以合法的方式、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勇于为自己发声,对有违道德品质、社会主流价值的事件进行批评和表达意见,以提醒社会公众防范、注意。”判词的法官,有些纠纷早就该定分止争了,怎么会持续伤害社会的公信力。
这份判决的“硬核”是,有信息来源、基于亲身经历或者客观线索的表述,不等于诽谤;不能拿刑事报案不立案,直接推定网络言论虚假。
可惜,我没有遇到这位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