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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不力?”江苏连云港,一对母女因突发火灾,退到外墙窄腰线上,母亲一手抓窗框,

“营救不力?”江苏连云港,一对母女因突发火灾,退到外墙窄腰线上,母亲一手抓窗框,用腿把3岁女儿压在墙面上,等待救援。谁知,消防赶到后,拿水枪冲着那扇窗喷水。而母亲尝试挪动时,手一滑,两人相继坠落,孩子不幸离世。事发时,父亲刚从火里冲出来,在楼下嘶喊“别往上喷水”,但声音被消防马达盖过去了。母亲至今在ICU,家人不敢告诉她真相。案发后,网友议论纷纷,追问涌上来:为什么不架云梯?为什么不铺气垫?水枪为什么对准那扇窗?

据悉,2026年7月27日清晨六时许,当多数居民仍在梦乡中时,小区某栋住宅楼的一户住宅突然冒出浓烟,火势迅速蔓延。

在这栋楼下有一层防空层的建筑里,四楼(实际相当于普通住宅的五楼)的窗户外,一幕令人心碎的景象被路人拍摄下来,随后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视频时长三分多钟,画面中浓烟从窗户翻涌而出,一名成年女子和一名幼童站在建筑外墙狭窄的腰线上。

女子一只手臂紧紧抓住窗栏,用腿将孩子固定在自己身体与墙面之间,那是她能给予孩子的全部保护。

楼下,消防人员已经到达,水枪对准窗户喷水,尝试压住浓烟。

然而,女子可能是为了不受到喷水影响,试图挪动位置,在这个瞬间,她失去了平衡,从高处坠落,紧随其后,那名幼童也从母亲无力的怀抱中滑落,坠向地面。

坠楼发生后,现场一片混乱。附近居民和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救援人员迅速将两人送往医院。

随后,当事人家属确认,坠楼的两人是一对母女,母亲42岁,女儿年仅3岁。

令人痛心的是,3岁的女儿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母亲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生命垂危,家属至今不敢告诉她女儿已不在人世的残酷真相。

家属称,事发当时,孩子的父亲成功从火场逃生,父亲在逃生后曾大声呼喊,希望救援人员不要往窗口喷水,但未被有效采纳。

这一细节在事后引发诸多猜测:水流冲击是否增加了母女坠楼的风险?高压水枪是否让本已体力不支的女子更难抓住窗栏?这些疑问截至目前仍未得到权威解答。

随着视频广泛传播,数以万计的网友在评论区表达哀悼的同时,也发出一连串追问:“五楼的高度,为什么没有架设云梯?”“现场为何没有铺设救生气垫?”“消防人员为何没有尝试从下层窗口搭梯营救?”“水枪喷水是否让被困者处境更危险?”

这些质疑指向同一个核心:在母女被困窗外的生死时刻,救援是否存在延误或不当操作?

对这些问题,相关单位尚未给出答案。

截至7月31日,事发已过五天,相关单位在媒体多时段的反复联系下,均未作出有效回应。

街道此前仅对媒体表示,事故仍在调查中,火灾原因与责任认定尚未公布。

这件事令人痛惜,有人说,换了谁在那墙上挂着,水管冲过来都慌。消防员也是人,火场里头判断错了就错了,可总得有人出来认这个账,哪怕说一句“我们尽力了但有失误”,也比现在什么都不说强。

从法律视角,消防人员在救援涉事母女时,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呢?物业等相关方是否有责任呢?

《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事发时,消防员的水枪对准母女所在窗口喷射,水枪喷射的决策是否合规,关键在于判断:该操作是为了压制火势、掩护救援,还是未充分评估水流对悬空被困人员的冲击风险?

如后续调查证明在决策时明显偏离同类火场操作规程,例如母女所在位置并非火源核心区,存在下层搭梯等替代方案却未予评估,则可能构成行政履职不当。

结合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消防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时,依法可以处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家属在有充分证据证实救援有不当时,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因违法行政行为致害的赔偿。

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消防救援过失”门槛极高,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救火人员故意拖延或严重违反规程,否则难以胜诉。

同时,《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如在火灾发生时存在楼道堆放杂物阻碍逃生、消防栓无法正常供水、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云梯车无法靠近等情形,则存在管理过失,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可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家属则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接下来,结合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家属依法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对认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核。

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家属则进一步采取维权措施。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