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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订了一张六点四十三分的高铁票,在六点十一分叫了辆网约车,六点半

湖北武汉,一男子订了一张六点四十三分的高铁票,在六点十一分叫了辆网约车,六点半
赶到汉口站被进站口。谁知,车门还没摸到,先看见一块告示牌:“北广场7点开门,请绕去南广场。”男子愣在原地,又打开手机地图一查,去南广场步行要1.2公里,十八分钟,车是积分换的票,不能退也不能改签,直接作废了。他后来翻出早年纸质车票,发现上面还专门标注过进站口信息,可现在的12306App里,根本找不到任何关于“这个门几点开”的提示。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决定把汉口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案件已立案,8月21日开庭。
 
据悉,李先生有一个重要会议在济南开,但家住武汉,计划搭乘2026年5月15日6点43分从汉口站发出的动车前往麻城。
 
因为前夜准备资料睡得太晚,为了不错过这趟车,他特意设置了清晨5点的闹钟,打算给自己留出充足的洗漱和赶往车站的时间。
 
然而,疲惫还是让他沉睡了过去,当他猛然惊醒时,时间已经来到了6点。
 
来不及懊恼,他迅速盘算,打车半小时到汉口站,走北进站口离检票口最近,小跑两步应该能赶上。
 
他立刻叫了网约车,6点11分上车,7.77公里的路一路通畅,6点30分稳稳停在了北进站口西侧。
 
李先生拎着公文包下车,往大门方向快步走去。
 
就差几步路,他看见门口立着一块告示牌,大致内容是:“北广场进站时间为每日7:00—19:00,其余时间请从南广场进站。”
 
他低头看手机,6点31分,距发车只剩12分钟。打开地图一查,去南广场步行要1.2公里,18分钟;打车绕行3.1公里,也要12分钟以上。
 
无论选哪样,这趟车都赶不上了。
 
更让他想不通的是,这张票是用铁路积分兑换的,他赶紧打开12306想改签,却发现积分票不能退,改签要扣1000积分,原来支付的积分也不退还,票,就这么直接作废了。
 
李先生自己也试着在12306 App里反复搜索,始终找不到汉口站北进站口的开放时间提示。
 
他不禁疑问,技术越来越先进,为什么该有的信息反而找不到了?
 
5月22日,他在线上提交一个建议,在12306 App里增加多广场车站的进站时段提示,通过媒体常态化宣传车站进站规则。
 
6月12日,铁路客服回复,建议已被采纳,将利用广播循环播放、补强引导标识、对接媒体宣传。
 
但App功能何时上线、整改何时完成,回复里只写了一句“需要您自行留意”。
 
李先生觉得,这份回复等于没给准话,一气之下,提起了诉讼,将汉口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李先生说,自己要的不是赔偿,而是一个“说法”,一个关于“告知义务”能否被切实履行的明确态度。
 
他强调,如果汉口站愿意通过交通广播、电视台正式发布进站口开放信息,节假日联动文旅部门做提醒,可以立刻撤诉,赔偿一分不要,诉讼费也可以自行承担。
 
7月27日,他收到法院反馈,起诉汉口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正式立案,8月21日开庭。
 
有网友说,李先生还是太较真了,何况大门上白纸黑字写着7点开门,自己睡过头、算错时间,凭啥全怪车站?
 
也有网友说,这不是几块钱车票的事,进站口几点开、从哪儿进,这种基本信息就该让旅客出发前知道。告示牌立在门口,等人到了才看见,那叫通知吗?这不就是给旅客挖坑吗?
 
从法律角度,李先生的诉请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上的“及时”,应理解为在旅客作出缔约决定之前或缔约之初,而非合同成立后的“终点式告知”。
 
本案中,李先生6:30到达北口,此时才看到告示,距发车仅剩13分钟,此时合同早已成立,且已丧失前往南广场的合理时间。
 
告知的时间节点和空间位置均使旅客丧失选择权,显然不构成“及时”。汉口站明知北门每日有长达12小时的封闭时段,却未在旅客购票、订单确认或APP推送中提前提示,构成告知义务的履行瑕疵。
 
同时,北进站口开放时间限制,系站口单方设定的服务设施使用限制,属于影响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理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
 
汉口站仅在入口现场立牌,且12306客服明确承认APP中“查不到营业时间”,该方式未达到“合理”标准。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汉口站未在合理时间、合理渠道告知北进站口开放时间限制,致使李先生6:30到达现场后才知晓该规定,因时间不足无法改赴南广场而错过列车,运输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构成违约。
 
基于此,李先生有权要求车站赔偿车票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