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陕西西安,妻子做个支气管镜检查,人没了,丈夫查看监控,发现麻醉师几乎全程玩手机,旁边还有人拍摄宣传片。离谱的是,丈夫找医院要说法,医院回复“医生责任不大”。丈夫想不通,麻醉师玩着手机监护病人,偷着拍视频做宣传,人没了说责任不大,这道理上哪儿讲去?一气之下,丈夫进行了投诉,卫健部门已介入调查,当地医调委也在跟进。
据悉,刘先生的妻子王芳有些胸口发闷、咳嗽不断,计划去医院看一看。
2026年7月29日,刘先生把妻子送进西安某医院检查室,医生建议做支气管镜查清病因。
术前刘先生签了知情同意书,妻子冲他点点头走了进去,刘先生以为,就是个支气管镜小检查,跟做胃镜差不多,局麻一下就完事了,他没想到这是最后一次看见她活着的样子。
检查结束后,医生告知刘先生,其妻子在检查过程中,不幸离世。
刘先生悲痛不已,不敢相信妻子会这么一个手术就没了,强忍伤痛要求医院调取监控。
通过查看监控,监控里,王芳躺在检查床上,口鼻连着气管插管,监护仪的波浪线不停跳动。
而麻醉师,在检测过程中,几乎全程握着一部手机,手指不停滑动,偶尔抬头扫一眼监护屏,更多时候视线黏在手机上。
更让他愤怒的是角落里还有个人端着摄像机,围着手术台从不同角度拍摄。
院方事后承认这是宣传科的工作人员,来拍科普宣传视频。然而,在手术前,医院压根没有把这件事告诉过刘先生。
后来,刘先生拿到了病程记录,上面写着术中出现皮下气肿考虑纵隔气肿,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一位负责人在面对媒体时说了一句话让刘先生彻底寒心:“对于刘先生妻子的死亡,医生的责任不大。”
记者追问麻醉师术中玩手机是否违规、摄像人员进入操作间是否合规,负责人说卫健部门已经展开调查,一切以结论为准。
目前,卫健部门和医调委已介入,事情尚在调查阶段。
有网友说,作为麻醉医生,这行当干的就是“生命守门人”的活儿。插管、给药、盯着监护屏上那些波浪线和数字,哪怕低头三十秒没看,心都悬着。术中几乎全程刷手机?这已经不是“分心”了,这是直接把病人的命从手里丢出去了。院方还说责任不大?那是他们没躺在那个检查床上。
还有网友说,开口就是“责任不大”,这是人说的话吗?先不说责任大不大,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那是人家的一条命啊。一句“责任不大”就想把人家打发了?这态度本身就有问题。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谁都没资格说“不大”。
从法律角度,麻醉师术中长时间使用手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术中拍摄宣传视频是否侵犯患者权益?各方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麻醉师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几乎全程握住手机,视线长期停留在手机屏幕上,这一行为已经背离了麻醉监护所要求的高度注意义务,麻醉师的注意力长期脱离监护数据,使得及时发现并发症先兆信号的可能性被显著降低。
这种程度的注意力缺失,很难被评价为“尽到了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初步判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是否最终成立,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多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全部监控录像、麻醉记录单、监护仪原始数据、抢救记录等证据进行综合评价。
一旦认定麻醉师存在过错,则涉事医院作为用人机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时,如卫健部门调查确认麻醉师术中玩手机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依据《医师法》相关规定,涉事医师可能面临警告、暂停执业乃至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和管理机构,也可能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进一步而言,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麻醉师的行为如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且正是因为麻醉师行为造成王芳死亡,则其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王芳在麻醉状态下接受支气管镜检查,该场景属于典型的私密活动,摄像人员在术前未取得王芳或其家属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操作间拍摄全过程,该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同时违反了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定义务。
即使视频未对外公开,“拍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