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系公司高管,他和下属一男同事和一女同事出差,饭局后三人打车回酒店,途中他发消息给男同事,让他半途下车,让女同事送即可,到了酒店,他对女同事又抱又亲,吓得女同事借口拿外卖脱身,然后向公司举报,而男子却说喝多了,以为女同事投怀送抱的。而公司认为这是对下属的骚扰而开除了他,男子不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按照月薪6万支付,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男子不死心 ,又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55.3万元,结果却让他后悔莫及。
男子在一家公司当高管,月薪6万多,他手下有个女同事,还有个男同事。
3人一起出差去杭州,事情就从这儿开始的。
出差当天事情办完了,晚上一块儿吃饭,男子作为领导,被人敬了不少酒。
他脑子一转,起了歪心思,借口喝多了不舒服,提议在杭州住一晚再回去,两个下属也不好说什么,只能同意。
饭后三人打车回酒店,路上男子偷偷给那个男同事发了条消息,说自己有工作上的事要跟女同事单独聊,让男同事提前下车。
男同事虽然觉得有点怪,但领导发话了,只能照做,半路下了车。
到了酒店,女同事扶着醉醺醺的男子往房间走,进了房间,刚才还走路不稳的男子突然变了个人,一把抱住女同事就往怀里拽,还想亲上去。
女同事吓坏了,拼命挣扎,一边喊“请你自重”,一边使劲躲开。
好不容易挣脱后,她借口点的外卖到了要下去取,赶紧跑了出去。
这一晚上女同事根本睡不着,天一亮就直接赶回上海,把男子干的事全跟公司说了。
公司一听非常重视,立刻启动内部调查,整个谈话过程都录了音,男子也核对了笔录签了字。
男子自己也承认,确实是喝多了起了色心。
公司效率很高,没过两天就依据员工纪律制度,直接解除了男子的劳动合同。
男子当然不干,觉得自己好歹是高管,公司这么搞太过分了。
他先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公司继续按原工资给他发钱。
仲裁没支持他,他又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看了证据,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程序合法、理由正当,再次驳回了他的请求。
男子还是不死心,又提起上诉。这次他换了个说法——如果恢复不了劳动关系,那公司就得赔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算下来55.3万多块。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强行搂抱亲吻女下属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整个调查过程有录音,男子自己也签了字承认,证据确凿,法院最终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求。
男子一顿折腾,工作丢了,赔偿也没拿到,最后啥也没捞着。
男子从头到尾都在犯一个毛病——觉得自己是高管,公司不敢拿他怎么样,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月薪6万多,职位不低,平时大概也习惯了发号施令,连对女同事动手动脚都觉得是“投怀送抱”,这种心态本身就很有问题。
公司处理得很好,接到举报就启动调查,全程录音,让男子核对笔录签字,程序上没什么漏洞。
他自己也承认了喝多起了色心,证据摆在那儿,公司按制度开除他,合法合规。
但是他不服,跑去仲裁、起诉一审、再上诉二审,一路折腾。
第一次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驳回,第二次改要55万多赔偿金又被驳回。
说明他从头到尾就没意识到自己错在哪儿,只觉得公司“过分”了、法院“不近人情”了。
可法律不讲情面,你一个高管,利用出差机会、支开男同事、对女下属动手动脚,这不是“喝多了”三个字能糊弄过去的。
所以职位再高、工资再多,也不是为所欲为的资本。
职场不是酒桌,上下级关系更不是让你占便宜的通行证。
公司开除他,不仅是保护那个女同事,也是在告诉所有人:这种事儿,零容忍。
男子工作没了、赔偿没拿到、名声也坏了,纯属自找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中,公司《员工手册》明确禁止性骚扰,男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知晓。
而他利用上下关系对女同事强行搂抱亲吻,证据有录音、有本人签字笔录。
法院认定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所有任何人都必须明白,规章制度不是摆设,职场性骚扰绝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内容来源于:上观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