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爷早年离异,一直独居,孩子都有各自的生活,所以请了一个保姆,保姆知道大爷的情况后各种示好,大爷觉得保姆可靠,就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大概意思大爷百年后,房子留给保姆,谁知道,保姆协议到手,就变了嘴脸,她拿走了大爷的银行卡,自个儿消费,就连大爷患有肾衰竭,每周需要透析,保姆也不让去,就这样被折磨了半年,大爷走了,保姆马上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到房子,但是大爷的儿女不愿意了,在整理大爷的遗物时,发现大爷多次报警记录,还有发个朋友的短信:这保姆不行,拿走我的银行卡和钱跑了,保姆没有想到,大爷还留这一手,傻了。
大爷早年离了婚,一直一个人过日子。
他有三个子女,但孩子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平时也顾不上他。
大爷身体不太好,得了肾衰竭,得定期去医院做透析,孩子们一商量,就给他请了个保姆,照顾日常生活。
保姆刚开始表现得很勤快,后来摸清了大爷的情况——离异、独居、有房、子女不常在身边——就开始各种示好,嘘寒问暖,嘴巴也甜。
大爷年纪大了,一个人孤单久了,觉得这保姆挺可靠,是个能托付的人。
大爷和保姆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写得清楚:保姆负责大爷的生养死葬,承担衣食住行和医疗全部费用,等大爷百年之后,名下那套房子就归保姆。
大爷心想,保姆真心对自己好,房子给她也算有个保障。
谁知道协议一签,保姆立马换了一副嘴脸,她不再尽心照顾大爷,反而把大爷的银行卡和钱包都拿走了,自己随便花。
更过分的是,大爷每周都要去医院透析,保姆嫌麻烦,干脆不让他去。
一个大病缠身的老人,就这么被拖了半年多,大爷走了。
大爷一走,保姆马上起诉到法院,拿着那份协议要求继承房子。
大爷的三个子女当然不答应,他们翻遍了父亲的遗物,找到了关键证据——大爷生前发给朋友的聊天记录。
记录里大爷亲口说:“这个保姆不行,老想控制着我”、“保姆拿着我的钱包和所有银行卡跑了”。
除了聊天记录,还有多次报警的记录,大爷虽然病得厉害,脑子还是清醒的,早就感觉到不对劲,留了这些证据。
法院审理后查明了事实,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大爷的医疗费、买生活用品的钱,全都是从他自己的银行卡里出的,跟协议里说的“保姆承担全部费用”完全对不上。
保姆也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按时带大爷去透析、尽到了妥善照料的义务。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都承担义务的,扶养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拿到遗产。
保姆根本没尽到扶养义务,没资格要房子。
这样法院判决那份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房子归大爷的子女法定继承。
保姆以为协议在手就稳了,没想到大爷生前留了聊天记录和报警记录这一手,最后房子没拿到,官司也输了。
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不是签了就万事大吉,扶养人得真真切切履行义务才行。
老人在签这类协议的时候,也得多个心眼,该留的证据要留,钱和卡自己把住。
大爷本来是想用房子换一份安心照料,结果却换来了算计。
保姆前面百般示好,协议一到手就撕掉假脸,拿走银行卡、不让透析,把一个肾衰竭病人活活拖了半年,这不是照顾,这是折磨。
但大爷也不糊涂,病得再重,脑子没坏,他留下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其实就是在防着保姆变脸。
这些证据最后成了翻盘的关键,说明老人心里门儿清,知道人心隔肚皮。
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写着玩的,它是个双方都得尽义务的合同。
你拿了房子这个好处,就得把人伺候好,生养死葬全包。
保姆什么都没干,反而把大爷的生活弄得更糟,凭什么拿房?法院把协议作废,房子按法定继承给子女,合情合理。
所以现实中,有的保姆看中的不是老人,是老人的房子和钱。
而子女们请了保姆就觉得任务完成了,很少回去看看老人到底过得怎么样。
等到出事,人已经没了,官司赢了又怎样?大爷受了那么长时间的罪,谁也补不回来。
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不是不能签,但一定要慎重。
老人被一时感动就随便签,幸好后来该留的证据要留了。
而子女也别把赡养全推给保姆,定期回去看看,跟邻居聊两句,请个监控,比啥都管用,法律能给你公道,但给不了你老人受过的苦。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保姆未履行医疗照料义务,反而控制老人银行卡、阻止透析,严重违反协议。
法院依据该条判定协议无效,保姆无权取得房产,遗产由子女法定继承。这条法律的本质是权利义务对等——不履行义务,就别想拿好处。
内容来源于: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