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新疆乌鲁木齐,一59岁男子在某物业公司干绿化,突然在62人工作群中留下遗言称:“

新疆乌鲁木齐,一59岁男子在某物业公司干绿化,突然在62人工作群中留下遗言称:“我的死是XX一手造成的,请公司严查,还我一个清白!”随后从办公楼顶坠落身亡。该消息在群聊中停留逾一小时,无人回应。此后,有同事照常打卡,群聊最终被解散,其钉钉账号亦被移出公司。这一切的起因,不过是他碰见项目经理时顺嘴提了句“中午浇水别老开着阀门,浪费”。次日主管就找他谈了三次话,罚了他一百块钱,还在工作群里放话说加强管理系因有人“打小报告”。打那以后,同组人见了他绕着走。男子想调岗,领导面谈了两个小时,没批。事后,家属称,男子遭到主管针对和同事排挤。
 
据悉,李某于2025年4月入职该物业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
 
他本分老实,偶尔撞见同事提前收工,或发现中午浇灌阀门未关紧、清水白白流淌一路,他也只是皱皱眉头,未曾开口说什么。
 
2026年7月22日,李某前往定点医院进行入职满一年体检,在医院走廊恰遇项目经理高某某,高某某随口问及绿化工作进展如何。
 
李某愣了一瞬,便将憋了数月的话讲了出来:中午阀门常不关,水浪费不少;有人走得早,活计没做完。高某某听了,点点头,没有多说。
 
次日一早,环境主管孙某某便将李某叫进办公室。门一关,劈头就问是谁让他越级反映问题。
 
李某一时没反应过来,等明白指的是体检时遇见高经理的事,连忙解释是碰巧遇上,只提了两句节水方面的建议。
 
孙某某不听,声称她定的浇灌安排自有道理,有问题直接找她就行。李某点头应下。
 
下午孙某某又把他叫去,称监控拍到他在绿化带边上抽烟,罚款一百。
 
李某张嘴想辩解,但看对方脸色,终究忍住了。
 
隔了不到一小时,第三次被叫进办公室,还是翻出越级汇报的老账,翻来覆去数落了二十多分钟。李某出来时,脸色铁青。
 
傍晚,工作群弹出孙某某的新通知:中午用餐时间调整为13时至15时,严禁12时半至13时离岗,监控拍到罚款一百。
 
有人在群内接话,说这回够严了。孙某某回了一句:有人打小报告,只能按规矩来。群里再无人出声。
 
次日,李某察觉到同事们的疏远。
 
23日夜里,李某失眠,跟老伴说起想调岗的事。
 
次日他给高某某打电话,面谈了两小时,提到了孙主管针对他的种种做法,以及在群里公开说他“打小报告”等情况,请求调岗。高某某表示研究研究,让他等消息,之后便再无下文。
 
25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四分,公司62人的大工作群弹出李某发布的消息:“各位兄弟姐妹们,再见啦。我的死请各位做个见(证),我的死是XX一手造成的。请公司严查,还我一个清白!!!……”
 
消息挂了一个多小时,无人回复。后来有人照常发“到岗”打卡。两小时后,行政通知退群,群聊解散,李某的钉钉账号亦被企业移除。
 
随后,有人发现李某在楼下花坛边坠亡。
 
李某的儿子和母亲查阅入职材料时才发现,李某穿着该物业公司工服在公园干活,合同却是与某外包公司签订的,属于劳务派遣性质。
 
合同里夹着一张“自愿放弃社保”的签名字条,且已有三个月社保未缴。
 
7月31日,李某的弟弟致电人社局,对方回复称外包公司已于7月27日为李某补缴了社保。
弟弟怔住:人25号走的,27号补缴,这算怎么回事?
 
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起事件令人扼腕,一位59岁的老员工,因一句关于节水的善意提醒,在短短三天内经历了连续约谈、罚款、公开“点名”、同事孤立、调岗被拒,引发了这次悲剧。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主管孙某某的约谈、罚款及群内言论虽给李某平造成精神压力,但根据司法实践,此类管理矛盾引发的情绪波动,通常不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应当预见死亡结果”的严重过失。
 
且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行坠楼的个人行为,在法律因果链条中系介入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因此,孙某及相关人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低,公安机关若无新的证据,大概率不会追究刑责。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的约谈与罚款,尚属用工管理职权范畴,难以直接认定为违法侵权行为;而李某的坠楼行为,作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已中断了管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因此,家属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障碍。
 
不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及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在员工发出极端信号后未采取合理干预措施,且未依法缴纳社保存在明显过错,家属或可尝试主张其承担相应的人道主义补偿责任,亦可通过劳动仲裁追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