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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送到你床上!”广东,一女子网购了两个包裹,地址清楚,要求送货上门。谁知,

“要不要送到你床上!”广东,一女子网购了两个包裹,地址清楚,要求送货上门。谁知,快递员没打招呼,照旧把其中一个扔到了代收点。她刚想投诉,另一个包裹送到了家门口,但箱子上却被人用笔写了句刺眼的话:“要不要送到你床上”。这行字让她又惊又怒,因为两个月前她曾因同样的问题被快递员电话威胁过。这次她没忍,直接拍照发到网上,并向邮政部门投诉。邮政部门调查发现,是分拣员看到面单上“送货上门”的备注心里有气,随手写下了那句侮 辱性的话。目前,涉事网点已被立案,面临行政处罚。
 
据悉,女孩小雪(化名)日常生活中喜欢网购,这段时间,她有两个中国邮政的包裹正在路上,满心等着收货。
 
小雪觉得在代收点拿快递很麻烦,每次都会在订单地址栏里白纸黑字写明了详细住址、备注了“送货上门”。
 
可是,快递员还是习惯性地不打任何招呼,直接把包裹扔到小区门口的代收点,系统自动发条短信让她自己去取。
 
更让她不安的是,大约两个月前,她曾因坚持要求送货上门,与负责该片区的一位邮政快递员发生过争执。
 
电话里对方语气不善,甚至说出“你要是非要送上门,以后小心点”之类带威胁意味的话。
 
小雪当时吓了一跳,立刻拨打邮政客服投诉。之后情况好转了一阵子,包裹又能送到家门口,她便以为这事翻篇了。
 
7月26日,小雪的其中一件包裹(快件2)抵达该区域邮政营业部。
 
次日,投递员王某处理时,没有征询收件人意见,直接按“惯性操作”将快件放到了代收点,系统点签收。
 
小雪收到取件通知,不满情绪再次涌上来。
 
同一天白天,另一件包裹(快件1)被分拣员周某接手,周某看到面单上“送货上门”几个字,心里来了气,随手拿起笔在纸质面单上写了一行侮 辱性文字:“要不要送到你床上”。
 
之后这个带着文字标记的包裹流转到投递员王某手中,当晚八点左右被投递到小雪家门口。
 
晚上小雪回家看到快递箱,起初只对不经通知就放门口感到不满。但目光扫过面单上那行黑色大字时,她一下子愣住了,震惊、愤怒一齐涌上来。
 
联想到两个月前的电话威胁,她几乎立刻断定这是恶意报复,气愤之下她拍照发了网帖,又拨通邮政客服投诉两件事:一是擅自将快件放代收点,二是面单出现侮 辱文字。
 
7月28日,邮政企业接到投诉后派人将代收点的包裹取回重新上门投递,同时就侮 辱文字和违规操作向小雪郑重致歉,小雪口头接受了道歉。
 
随后,邮政管理部门主动介入调查。
 
7月31日,邮政管理部门通报核查结果,确认:快件1的侮 辱文字系分拣员周某因看到面单备注心生不满而写,投递员王某当晚完成投递;快件2系投递员王某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投至代收点。
 
目前,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对涉事网点立案调查。
 
有网友说,这快递员太欺负人了,人家写个送货上门怎么了?那是分内的工作。这种人就该开除,还得赔礼道歉。
 
另有网友说,快递员确实不容易,大热天爬楼梯送上门,挣的都是辛苦钱。但不容易归不容易,往箱子上写那种话是另一码事,生活再难也不能拿别人撒气,这一笔下去,有理也变没理了。
 
小雪的遭遇还是比较常见的,是一个日常生活的小摩擦,毕竟送货上门是服务本分,有情绪可以理解,但快递员写那种话越界了,这已经不仅是道德问题了,而是违法问题了。
 
从法律角度,涉案快递员及网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 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分拣员周某在快递面单上书写“要不要送到你床上”,内容带侮 辱性质,虽然面单未在互联网大范围传播,但在分拣、投递作业过程中,该面单处于多名工作人员可视范围内,具备“公然”要件。
 
所以,受害人小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属实后,可依法对周某处以拘留或罚款。
 
不过,小雪已经接受了警方调解,结合该法第九条规定,对于这类治安纠纷,警方可以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不予处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周某和王某作为专业快递员理应遵守企业服务规范、文明作业等要求,但书写侮 辱文字、未经当事人同意投放代收点,显然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或面临被辞退且不得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
 
此外,作为快递站,结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除了行政责任外,小雪也可以就此事主张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要求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这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