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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死就会赔?”湖北汉江,一位54岁中学老师,在午饭后去操场散了个步,感觉不

“不是人死就会赔?”湖北汉江,一位54岁中学老师,在午饭后去操场散了个步,感觉不太舒服,就回宿舍休息了。谁知,这个老师休息后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是心源性猝死。事后,家属去申请工伤,人社局说,这个老师在午休时候出的事,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觉得冤,老师在学校里吃饭、午休,不也是为了下午能继续上课吗?于是一路告到法院。但法院的判决让家属觉得意外。
 
据悉,2025年1月7日11点50分,某中学的历史老师张某在上午的课程结束后,像往常一样,放下教案,步入学校食堂。
 
午后的阳光斜洒在校园里,他沿着操场缓缓散步,这或许是他一天中为数不多的、完全属于自己的片刻宁静。
 
然而,命运却在此时悄然转折。散步途中,张某突感身体不适,便返回自己在学校购买的宿舍休息。原以为只是片刻的倦怠,却不想这竟是他与这个世界最后的平静告别。
 
当天下午4点20分左右,张某的病情急剧恶化,他强撑着拨通了校长白某的电话。校方迅速反应,安排人员将他送往医院。
 
遗憾的是,下午6点09分,医院宣告张某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学校在1月15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能为这位不幸的同事及其家人争取到法定的抚恤。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如家属所愿。3月,人社局经过审查,出具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饭后的午休时间,属于个人自由支配时段,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是操场和宿舍,也非其履行教学职责的“工作岗位”。
 
因此,张某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亡”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面对这份决定,张某的家属无法接受,在他们眼中,亲人是在为教育事业鞠躬尽瘁,是在学校的土地上、在为下午工作养精蓄锐时倒下的,怎能说与工作无关?
 
于是,他们毅然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庭上,家属觉得冤枉,说张老师教初三毕业班,中考压力那么大,中午在学校吃饭休息,不就是为了下午能接着上课吗?校园里待命,随时要管学生,这怎么就不算工作了?何况操场宿舍都在学校里头,人就是在工作场所倒下的。按这么死抠字眼,以后老师是不是连喘口气都得掐着表?太寒人心了。
 
人社局那边态度也很明确,文件写得清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定结果没有问题。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从法条文本看,其构成要件是明确且严格的,必须同时满足 “工作时间”与 “工作岗位” 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与第十四条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不同,第十五条并未明确要求“因工作原因”,但其对“时间”和“岗位”的要求并未因此放宽。
 
在司法实践中,一贯强调对“视同工伤”条款应严格适用,不宜再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
 
法院指出,张某于11时50分下课用餐,随后散步、返回宿舍休息,至当日16时20分病情加重,该时段系午间休息时段,且张某当日下午并无教学任务安排,其活动内容为个人饮食、休息等生活行为,与履行教学职责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同时,“工作岗位”不同于“工作场所”,其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状态。
 
张某发病时位于操场及宿舍,虽在学校范围之内,但其系从事散步、休息等个人活动,并未进行授课、备课、管理学生或处理学校事务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不符合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履职状态。
 
法院认为,家属主张“在岗休息”及“校园内均属工作岗位”的观点,系对法律概念的扩大理解,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进一步指出,“视同工伤”条款本身已是对职工权益的特别保护,其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否则将突破立法边界,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张某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亡的决定合法合规。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遂驳回了家属的诉请。
 
有人说,人明明是在学校里没的,老师吃饭午休不就是为了下午能接着上课吗?这都不算工伤,那什么才算?而且毕业班老师压力大,心脏出问题跟长期操劳脱不了干系,于情于理学校都该担责,法院这么判太死板。
 
也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午休是自由时间,散步是个人活动,跟上课批作业没有半毛钱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