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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式退房?”安徽萧县,一五十多岁的女子在一家小旅馆住了一晚,次日退房时,把房

“搬家式退房?”安徽萧县,一五十多岁的女子在一家小旅馆住了一晚,次日退房时,把房间里的毛巾、浴巾、拖鞋,甚至连烧水壶都一股脑儿塞进了包里带走了。服务员一看傻了眼,发视频吐槽说牙膏牙刷带走就算了,这些东西你也拿?视频很快火了,网友调侃就差搬电视机了。旅馆八十块钱一晚,负责人没报警,而是联系了帮女子登记的亲戚。亲戚倒爽快,说该赔多少赔多少,但话锋一转,这钱不可能问她本人要,不然以后还怎么走亲戚。视频后来删了,但这句“赔钱但不能让本人知道”,比那些东西更耐人寻味。
 
据悉,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子从外地赶来走亲戚,要在一家酒店住了一晚,入住手续是她亲戚帮着办,身份证往柜台上一递,押金一交,拿了房卡就上了楼。
 
第二天一早退房,女人拎着个鼓鼓囊囊的包出了门,前台小姑娘当时正忙着接电话,也没在意,随口说了句“慢走啊”。
 
过了会儿,服务员拎着新床单推门进去换,手里还攥着个垃圾袋,他扫了一眼房间,被子揉成一团堆在床上,枕头歪着,电视遥控器掉在地上。
 
他把遥控捡起来放回床头柜,转身去卫生间,一推门,空的,墙上挂着毛巾的两根挂钩光秃秃地晾在那儿,底下浴巾架也是空的,连地垫都没剩下。
 
服务员愣了一下,退出来又看了看房间,茶几上烧水壶的底座孤零零杵在那儿,壶身不见了。床头那双灰色拖鞋也没影了。他蹲下去翻了翻垃圾桶,干干净净的,连一次性牙具都带走了。
 
随后,服务员上报了此事,酒店工作人员掏出手机,把房间拍了一圈,对着镜头说了句:“牙膏牙刷你拿走,一次性拖鞋拿走,纸巾拿走,你把我浴巾烧水壶都拿走,这我真想不明白。”
 
酒店按入住登记拨了电话,接起来的是女人的亲戚,工作人员把事情说了一遍,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
 
亲戚说:“这样吧,她拿的东西我赔,多少钱你算一下报给我,我转给你。”
 
工作人员正要开口说行,那边又补了一句:“但有一样,你别去问她本人要这个钱,也别跟她提这事儿,你也别觉得我不讲理,她是我亲戚,跑这么远来一趟不容易。你要真去问她要这个钱,她面子挂不住,以后不用来往了。”
 
视频出来后,引发热议,有记者去问了镇里,说不知道这事儿,派出所那边也说没接到报警。
 
目前,酒店没有再追究,视频也删了。
 
有人说,这是“搬家式退房”,只差把电视机挂墙上的取不下来,否则也得跟着走。
 
也有人说,这位大姐怕是误会了“房费”的意思,以为八十块钱买的不光是这一晚的睡觉权,连屋里所有摆件都一并买断了。
 
还有人说,小本经营不容易,八十块的房费薄得跟纸一样,被拿走的东西加起来快要超过房价了。工作人员没报警已经是留情面,最后要是连赔偿都拿不到手,那往后旅馆还开不开了?
 
这事儿说到底,法律上的责任其实很清楚,可能就是侵权赔偿的问题。真正有意思的是这个“不可能问她要,不然以后不好走亲戚了”的说法,把人情和法理搅在一起,让你分不清到底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维系面子。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事女子将酒店物品据为己有,符合偷窃行为特征,但因涉案金额较小,且系偶发,即便酒店报警的情况下,在女子积极退还物品的前提下,可能会因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
 
不过,涉事女子即便不会受到治安责任,但其行为也是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涉案女子办理入住并支付房费,与酒店之间成立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下,酒店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房间及配套设施,而住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费并妥善使用、按时返还房间内属于酒店所有的物品。
 
毛巾、浴巾、烧水壶、拖鞋等供住客在住店期间使用,其所有权始终属于酒店,住客获得的仅是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
 
在退房后,涉事女子继续占有该等物品即丧失了合法的合同依据,其将酒店物品带走,构成无权占有。
 
所以,酒店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原物无法返还时则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看按照折旧后的市场价值认定。
 
至于亲戚口头表示“该赔多少就赔多少”,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等规定,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债务加入”。
 
这意味着,酒店既可以向涉事女子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其亲戚主张。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