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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17岁男孩患抑郁症烧炭轻生获救后,住进某医院11楼病房,父亲陪床时发

广东东莞,一17岁男孩患抑郁症烧炭轻生获救后,住进某医院11楼病房,父亲陪床时发现窗户能推开四五十厘米宽,但向医院反映窗户隐患未果。谁知,男孩突然从窗户跳下坠亡。报警后,警方勘验排除他杀。院方事后称窗户装有限位装置,实测最大开启宽度28厘米,符合安全标准,并强调入院时已反复叮嘱家属须24小时陪护,但事发时,男孩父母曾离开病房在走廊短暂交谈。家属则质疑若窗户只能开一条小缝,孩子根本钻不出去,认为过宽的窗洞是致命漏洞。如今,双方就责任认定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据悉,李先生和妻子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李,但小李情况并不好,患上了抑郁症。
 
今年7月份,17岁的小李,在家用烧炭的方式试图结束自己的生命,万幸的是,发现得及时,孩子被紧急送往了医院。
 
经过抢救,小李被收治在神经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书上写着“一氧化碳中毒”和“抑郁状态”,病情被评估为“病重”。
 
这已经是小李第二次被送进医院了,他正处在青春期的风暴眼,学习的压力和感情的困扰像两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
 
李先生和妻子知道孩子心里苦,所以这次住院,妻子更是寸步不离地守在床边,生怕再出一点意外。
 
然而,李先生在陪护时,发现病房在11楼,而窗户是那种向外推开的平开窗,被推开后,那道缝隙目测有四五十厘米宽。
 
他找到护士站,也跟主管医生提过,“这窗户开得太大,是不是有点危险?”但医院方面对这个隐患并未处理。
 
7月7日夜晚,李先生下班后,带着换洗衣物赶到医院,夫妻俩在病房外的走廊里小声交换着孩子的近况,商量着后续的治疗方案。
 
妻子这几天太累了,李先生想让她歇一歇,也就是短暂的十分钟,或许更短,他们结束了交谈,推开病房门。
 
病床上空空荡荡。窗外的风灌进来,吹动着白色床单。那扇他们曾经担忧过的窗户,此刻正大敞着。李先生冲到窗边往下看,11层楼高的地面模糊成一片。孩子就这么跳了下去,那个曾经烧炭自杀未遂的少年,用最决绝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警方和法医很快赶到,结论是排除他杀。
 
悲痛欲绝的李先生翻出手机里入院当天拍的窗户照片,窗户大敞着,像一个无声的控诉。
 
他后来还了解到,这并非这家医院第一次发生坠楼事件,这让他更加坚信医院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面对家属的质疑,医院在7月31日作出正式回应,院方称,涉事病房窗户安装了专用限位装置,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最大开启宽度实测为28厘米,符合规定的30厘米以内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违规情形。
 
至于家属提到的既往坠楼事件,医院承认三年内确实发生过另一起高坠,但强调这次是患者自主实施的极端行为,彼此无因果关联。
 
医院还特别强调,入院时经过专业评估已明确小李有抑郁倾向和轻生念头,当时反复、郑重地告知家属必须24小时全程陪护,不得离开视线。
 
而事发当晚,家属恰恰离开了病房在走廊谈话约十分钟,脱离了监护,这才给了孩子可乘之机。
 
院方表示,若司法鉴定确认医院有过错,愿意依法担责,也希望家属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
 
悲剧已无法挽回,但责任该如何划分,仍在争执中悬而未决。一边是家属认为窗户过宽是夺命帮凶,一边是医院坚称符合国家标准且已尽到告知义务,孰是孰非呢?
 
有人说,这事儿医院真有点冤,如果家属尽到了最基本的看护责任,悲剧根本不会发生,不能一出事就全赖医院。
 
从法律角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患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院方强调窗户开启宽度实测28厘米,符合规定的30厘米以内的强制性标准,这一抗辩在“设施合规性”层面具有较强说服力。
 
然而,合规不等于免责,对于一个已评估为“病重”的抑郁症少年,医院不仅要提供合规的硬件设施,还应针对患者的特殊风险等级采取个性化防护措施,例如安排低楼层病房等。
 
如果家属能够证明医院在知晓患者自sha风险后,未在护理级别、巡视频率或病房选择上作出相应调整,则可能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瑕疵。
 
不过,《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小李年仅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首要的监护职责,事发时父母双双离开病房约十分钟,这一事实在法律上构成监护过失。
 
这意味,若进入诉讼,医院即使被认定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不足,责任比例也极大概率被控制在次要范围内,而监护人因看护疏漏将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