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在厂里突然发病离世,留下百万工亡补助金。七旬老父以为儿媳会主动分自己一份养老,谁知钱全进了儿媳口袋,她又是还债又是投养殖场,独独没提给老人留多少。老爷子在村口听了不少闲话,心里越琢磨越不是滋味,几次上门要钱都被挡了回来,一怒之下把儿媳和孙女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工亡补助金。法庭上,儿媳辩称,这个钱基本拿去还外债了,剩下了投资只是为了女儿将来有个依靠。但法院有不同看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据悉,2024年9月某天,陈家的天塌了,陈老爷子唯一的儿子,那个在镇上厂子里上班的陈先生,在岗位上突然倒下,再也没能站起来,医院诊断为突发疾病。
消息传回村里,陈老爷子一夜之间白了头,而儿媳林女士更是哭得死去活来。当时,他们唯一的女儿小陈刚从大学毕业,工作还没着落,这个家,瞬间失去了顶梁柱。
厂里很快报了工伤,人社部门也认定了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属可以领到两笔大钱:一笔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一笔是丧葬补助金。
这两笔钱加起来,总数超过了一百万,全部打到了儿媳林女士的银行账户上。
这在镇上不是一笔小数目,陈老爷子心里虽然悲痛,但也想着,有了这笔钱,孙女的未来、儿媳的日子,还有自己这孤老头子的晚年,总算有点依靠。
可钱到手了,怎么分,却成了新的导火索。
起初,陈老爷子想着,自己就这一个儿子,现在白发人送黑发人,将来养老送终全靠自己手里那点积蓄和儿子的这笔补偿金。
他几次委婉地向儿媳提起,能不能分一部分给自己,一来是存着防老,二来也是儿子用命换来的钱,做父亲的拿一份,天经地义。
但林女士有她的苦衷,丈夫生前因为家里盖房子和供女儿上大学,欠了些外债。丈夫一走,她一个女人家,在镇上找个像样的工作都难,女儿刚毕业还没收入。
拿到那一百多万后,她先拿出一部分把家里的债给还了,剩下的钱,她寻思着不能坐吃山空,正好镇上有户人家要转手一个养殖场,她盘算着投入进去,养些鸡鸭,好歹是个长久的营生,也能给女儿攒点嫁妆。
在她看来,这笔钱是丈夫留给她们娘俩安身立命的根本,公公虽然年迈,但毕竟还有田地,也有其他子女可以分担养老,没必要一下子拿走太多。
一个要分,一个不给,爷媳俩的关系降到了冰点,村里也调解过几次,但林女士觉得公公不理解自己的难处,陈老爷子则觉得儿媳这是要独吞儿子的卖命钱,根本不考虑他这个老父亲死活。
到了2025年下半年,老爷子一气之下,将儿媳和孙女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那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子到了法庭,承办法官没有急着开庭,他看出来了,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背后还有亲情纠葛。
法官先是分别给双方打了无数个电话,耐心地听陈老爷子讲他当年如何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又听林女士哭诉她一个女人撑起这个家的不易。
在电话里,法官发现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爱着那个已经走了的陈先生,只是爱的表达方式在金钱面前扭曲了。
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陈先生被认定为工亡,其近亲属据此获得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百万余元,这是款项的法定来源。
但是,遗产是死者生前取得的财产,而陈先生的工亡补助金,是在他去世后所发放的补助金,显然不属于遗产。
而这笔钱的发放的对象不是死者,而是活着的“近亲属”,其中包括了陈先生父母、妻女等人。
所以,这笔钱既然不属于陈先生生前的财产,就不适用《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分割这笔钱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
具体到本案,林女士是与丈夫共同生活的配偶,小陈是靠父亲供养的刚毕业子女,二人因陈先生去世遭受的收入断崖效应最直接、最剧烈。
而陈父虽痛失独子,但自身并非死者生前主要经济供养的对象,依赖程度相对较弱。
因此,妻女在份额上占大头,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最终,在法官情理法交织的疏导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林女士和小陈从那一百多万元的补助金中,一次性分割给陈老爷子17万元,并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
有人说,法律能断清钱该归谁,却算不清亲情值多少。一家人争的是钱,伤的却是再也补不回来的情分。
也有人说,所幸法院在法理之外留了情理的温度,让这家人各退一步,既保住了老人的晚年,也没断了妻女的生计。钱财有价,家人无价,别让赔偿金变成亲人之间的清算单,那才真的是人财两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