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湖南衡阳,一男子是市发改委下属单位公职人员,在小区车库找不到停车位,眼瞅着有空位却被地锁拦着,当场下了车,对着地锁又踹又掰,还拎来一根铁棍准备硬砸,好在被赶来的沐足店老板及时拦住。报警后,男子提出赔偿新地锁,沐浴店老板同意,但车位产权人不干啦,说车位物权清晰,不接受赔偿调解,要求警方依法处理。目前警方调解未果,男子所在单位已介入调查。
据悉,2026年7月31日下午四点多,一辆白色的SUV缓缓驶入,它似乎在寻找一个落脚点,开车的人是朱某某,他是这个小区的老住户了,同时也是市发改委下属单位的一名公职人员。
平日里,他的车大多停在公共车位区域,大家相安无事。
但那天似乎运气不佳,转了一圈,那些不设锁的公共车位早已“名花有主”。
这时,他的目光落在了一个空着的车位上。
这个车位有点特别,上面装了一个显眼的地锁,说明车位名花有主了。
这个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股东肖先生,肖先生又把它租给了小区里一家沐足店,专门供来店消费的顾客停放车辆,所以装上了地锁。
看到空位却不能停,朱某某心里那股无名火“噌”地一下就上来了。
他没有选择离开,而是把车停在通道上,然后下车,径直走向那个地锁。
他先是抬脚,对着地锁猛踹了几下,地锁纹丝不动,但这似乎更加激起了他的情绪。
他弯腰,双手抓住地锁的边缘,用尽力气又掰又扯。
在这番“物理攻击”之下,地锁开始变形、受损,部分结构已经歪斜,到这依然没啥效果。
朱某某似乎铁了心要清除这个障碍,片刻之后,他找来了一根铁棍。
就在他提着铁棍,准备给这个“顽固”的地锁最后一击时,车库的电梯口走出来一个人,穿着白衬衫,步履匆匆。
这人正是沐足店的负责人,他可能接到了消息,或者恰好下来查看,看到朱某某手持铁棍的架势,白衬衫男子快步上前,连忙出声制止。
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过了火”,又或者是在别人的劝阻下恢复了理智,朱某某最终没有挥下铁棍,他停手了。
但此时,地锁伤痕累累,失去了原本的功能。这一幕“全武行”,被拍下视频并传到了网上。
8月1日,有媒体记者来到了现场,见到了车位产权人肖先生,他站在自己的车位旁边,指着地锁说:“这个车位的物权非常清晰,和他(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与此同时,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派出所将双方叫到了一起,试图进行调解。
在调解室里,朱某某或许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主动提出愿意赔偿一个新的地锁,恢复原状。
沐足店的负责人比较通情达理,表示可以接受这个方案。
但肖先生坚决地摇了摇头。他拒绝了调解,称不要他赔地锁,希望警方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来办理。
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而朱某某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介入了调查。
有网友说,不管车位是谁的,先动手就是输。一个公职人员,解决问题的方式居然是踹锁、掰锁、拿铁棍?这跟混混有什么区别?手伸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给单位抹黑了,必须严惩!
从法律角度,朱某某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本案这种民间矛盾,警方一般会组织调解结案,但因为肖先生不接受调解,使得警方的调解程序走完了流程,将依法继续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朱某某当众踹掰地锁并持铁棍,事实清楚,虽未造成严重损失,但行为本身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因产权人拒绝调解,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视情节轻重,最高可处10日拘留及最高3000元罚款。
鉴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要达到5000元,但一个地锁的价值显然远低于此。
所以,除非朱某某在损坏地锁的过程中还造成了其他严重财产损失,否则本案大概率够不上刑事犯罪。
除了治安责任外,朱某某的公职人员身份决定了他还需要接受内部审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如果朱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即便情节轻微不被处罚,也可能面临警告、记过甚至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工作日出现在小区、行为失当等细节,都会成为单位内部调查的考量因素。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朱某某还要赔偿地锁损失及安装费用。
不过,让人想不通的是,车位租给了沐浴店,地锁也是沐浴店安装的,沐浴店老板愿意接受朱某某调解方案,按理可以按照调解结案。
而肖先生虽然是产权人,但其权益没受到啥影响,其拒绝调解,应该不影响才对。难道还有有其他细节?让我们静待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