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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卸货摔成十级伤残,临时务工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济南一法院判了

在个体经营中,临时找人卸货、搬运、打杂的劳务场景十分常见。很多经营者认为临时雇工、他人自发务工受伤后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务工者也不清楚受伤后该如何维权。新黄河记者从商河县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起村民自发参与化肥卸货、从车上跌落致两处十级伤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农资店辩称卸货工作已交由他人承揽、与伤者不存在劳务关系,拒绝赔付;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务关系,结合双方过错,判决农资店承担65%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35%责任。法官提醒,零工劳务不因无书面协议免除用工安全责任,务工作业需严守安全规范、注意留存维权证据。

据了解,周某系某农资店经营者,其丈夫李某负责店铺日常经营。2025年5月,该农资店一批化肥到货,李某提前通过微信联系村民王某,让其到场开叉车转运化肥,并告知王某可自行找人协助卸货、分摊劳务。

当地固有“农资卸货、村民自发参与、劳务费均分”的行业惯例,无需雇主逐一邀约。当天,孙某自发参与了第二车化肥的卸货工作。卸货过程中,货车司机在人员引导下挪动车辆、紧急刹车,受惯性影响车上货物晃动,孙某不慎从货车车厢跌落,造成颅骨骨折、椎体压缩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多处严重伤情。

事故发生后,孙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孙某两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农资店及周某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辩称已将卸货工作承揽给王某,与孙某无雇佣、劳务关系,且孙某受伤是自身打电话分心、货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关于孙某和农资店之间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方面,法院经审理查明,农资店主张的“承揽给王某”并不成立。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等多项证据,李某仅安排王某负责开叉车转运,并未将整体卸货工作承包给王某;同时,案涉卸货劳务遵循当地惯例,无固定务工队伍,村民自发参与、劳务费按人数均分,王某不抽成、不负责人员管理。

农资店作为劳务需求方,实际接受了孙某的卸货劳务成果,并通过村民均分的方式支付了劳务报酬,即便未直接邀约、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双方依然成立个人之间的事实劳务关系。

关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方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认定农资店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受益者,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警示、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未对临时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提醒,也未规范卸货作业流程、管控车辆挪运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65%的赔偿责任。

同时,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空卸货属于高危体力作业,在作业期间拨打手机,分散自身注意力,未尽到自我安全谨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5%的责任。

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方面,针对孙某要求经营者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诉讼中以字号为当事人。

最终,法院结合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当地赔偿标准,核定了孙某的各项损失,并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判令农资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无书面协议、自发务工,不影响事实劳务关系成立。很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没招人、没签合同、没直接发钱”就无需担责。法律层面认定劳务关系,核心看劳务提供、成果接收、报酬支付的实质关系。只要劳动者为经营者的经营需求提供劳务,经营者享受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即便存在他人转交报酬、村民自发务工的情形,依然成立合法劳务关系,雇主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劳务纠纷不适用工伤无责赔付规则,而是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对于雇主而言,无论用工是否临时、是否有偿,都必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风险提示、作业规范,杜绝违规作业、盲目施工;对于务工者而言,作业期间需专注工作、遵守安全规范,杜绝玩手机、违规操作、疏忽大意等行为,否则自身过错将直接减免雇主赔偿责任。

此外,临时务工受伤后,当事人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视频、录音、派出所笔录、聊天记录、医疗病历、缴费票据、司法鉴定报告、证人信息等。同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均有法定计算标准,即便无固定收入,农村务工人员也可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张赔偿,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全面保护。

法官提醒,临时劳务、零工务工是基层生产生活的常见用工形式,但用工无大小、安全无小事,劳务无书面、责任不免除。广大个体经营者、商户负责人要摒弃侥幸心理,规范临时用工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和现场监管,从源头规避事故风险;广大务工人员要时刻坚守安全底线,规范作业、专注履职,同时增强法律维权意识,遭遇事故后依法固定证据、理性维权,切实守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