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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继沈荩在刑部狱中被杖毙之后,上海租界内又爆发了《苏报》案。这两件事相

1903年,继沈荩在刑部狱中被杖毙之后,上海租界内又爆发了《苏报》案。这两件事相隔不过数周,方向相反,却又互为表里:沈荩案是清廷在北京用秘密暴力扼杀舆论;《苏报》案则是清廷在上海用法律程序围剿舆论。然而,两次镇压都成了舆论战中的惨败。

关于年份,需要稍作厘清:《苏报》案发于1903年6月底至7月初,而判决则在1904年5月。因此,将“1904年《苏报》案”理解为案件的法律程序终结之年,亦不算错。但它的核心事件,属于1903年那个炎热的夏天。


《苏报》最初只是一份小众的文化小报,后来在章士钊主持下,急剧转向革命。1903年春夏之交,它密集发表了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邹容的《革命军》书评与序言,以及一系列指名道姓痛骂光绪皇帝的文章。

章太炎直呼“载湉小丑,未辨菽麦”,邹容则高呼“扫除数千年种种之专制政体”。这些文字在租界的报纸上堂而皇之刊出,等于把反清革命的宣言直接摆在上海公共租界的报摊上。清廷之怒可想而知。

驻上海商约大臣吕海寰照会各国领事,要求抓捕“悖逆”之人。英国等租界当局起初迟疑,但在清廷的压力和威胁下,最终同意封报抓人。1903年6月30日,章太炎被捕,次日邹容自首。7月7日,《苏报》馆被查封。

清廷的如意算盘,是把人引渡到南京或北京,按“谋逆”大罪处以极刑,像处置沈荩一样永远消音。但这一次,它碰上了租界的司法壁垒。


清廷在《苏报》案中的行动逻辑,本质上与沈荩案一致:它要的不是法律正义,而是政治震慑。光绪的“小丑”二字已经超出了皇帝个人的侮辱,直接触碰了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基。如果连这种话都可以公开登报而不受惩罚,那朝廷还有什么威严可言?

因此,清廷不惜以各种外交筹码向外国施压,甚至提出将案犯引渡,用中国法律审判。引渡一旦成功,结果必然是不公开的酷刑处决,彻底消失在公众视野之外。

但这次,天时地利都不在清廷一边。租界当局虽然同意抓人,却坚持“租界内发生之案,应由会审公廨审理”,拒绝引渡。理由是保护租界的司法主权,实际上也是各国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更是一种委婉的政治表态:在租界里,清廷不能为所欲为。

这一拒绝,成了《苏报》案的关键转折点。


如果沈荩案是黑暗中的秘密行刑,那么《苏报》案则是一场公开的政治戏剧。会审公廨虽然名义上是法庭,但在当时却成了革命党人最难得的讲台。

章太炎在法庭上泰然自若,不仅承认自己写了《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还反问审判官:满洲皇帝是不是中国皇帝?如果不是,我骂他何罪之有?他甚至在法庭上继续阐述革命主张,把审判变成了辩论会。

邹容则表现出一股年轻人的孤勇:他自己走进巡捕房自首,声称“我便是写《革命军》的人”。两人争着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试图保全出报的张继、章士钊等人。这种姿态,不仅在革命党内部传为美谈,更让舆论看到了一群有骨气、有理想的青年人。

而清廷派出的官员、律师在法庭上,则显得理屈词穷。他们只能用“诋毁圣上”“图谋不轨”等大词来定义罪行,却无法在公共辩论层面回应“满人是不是中国人”“清政府是不是专制”这样的核心问题。

结果,法庭审判非但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反而成了革命理念的放大器。《苏报》上那些激烈的文字,原本只是知识分子圈子的读物;经过庭审报道,却被更多的国人知晓。


将两案并置,最能看清清廷舆论战策略的嬗变,以及它的失败。

沈荩案,清廷选择的是彻底拒绝公共性:不打官司、不发新闻、不公开证据,直接在内廷杖毙。理由很简单,沈荩所揭之密,一旦进入公审,就等于承认密约的存在,等于把秘密外交变成公开议题。所以只能用暴力,用恐怖,用“查无此人”般的沉默处理。

《苏报》案,清廷原本也想走同样的路,但租界不配合。于是退而求其次,打官司。可一旦打官司,就要面对公众,就要接受法庭辩论的规则。清廷发现,在法律的框架里,它根本赢不了一场关于“皇权是否神圣”的辩论。因为它无法回答:为什么一个人替皇帝说话就是爱国,请皇帝检讨统治得失就是犯罪?

这两个案子共同揭示了一个道理:舆论战不是喊话,不是威慑,而是结构性的权力争夺。谁拥有定义“事实”的权力,谁能在公共空间中提出一套自洽的叙事,谁才能真正赢得人心。

清廷在沈荩案中占据绝对权力,却输掉了道义;在《苏报》案中让渡了部分权力给租界,反而输得更加彻底。因为它让所有人都看到了一个帝国的困窘——一个被骂作“小丑”的皇帝,居然连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的能力都没有。


《苏报》案的结局是:章太炎被判监禁三年,邹容被判监禁二年,邹容因受虐待和疾病,1905年病死于狱中。苏报馆被查封,但革命报刊并没有消失,反而在东南亚、日本和内地以更隐蔽的形式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