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新疆,一男子带着2名女伴儿前往当地自驾游,期间,在住酒店时,因只剩一间房子,2名女伴儿被迫在自己车里睡了2个晚上。谁料,等男子退房时,酒店竟要额外收取男子150元的“车内住宿费”。男子当时就懵了,提出异议并要求酒店开具相应的发票,未果后直接报警。虽然事后在民警的协调下,酒店开了发票,但是男子依然难以释怀,不仅投诉酒店还将此事曝光到网上。网友炸锅!
据悉,不久前,重庆的王先生带着2名女伴儿一起自驾到当地游玩。
因为没有提前订房,到达当地时,已经是晚上11点。
王先生找了一圈也只找到一家酒店只剩一间大床房。
王先生本想让2名女伴儿住,自己在车上凑合凑合。而王先生的2名女伴儿,体谅到王先生开车辛苦,则坚持让王先生住酒店好好休息,自身则在车里休息。
王先生拗不过2名女伴儿,便独自入住酒店。
第二天,酒店腾出来一间客房,王先生的一名女伴儿入住其中,而另一名女伴儿则选择继续在车内休息。
谁料,第三天,王先生退房时,酒店提出要按照每人每晚50元的费用收取150元的车内过夜费。
“车、油都是自己的,停车费也交了,怎么还收钱?”王先生当时就懵了,便与酒店理论。
哪曾想,酒店就是不肯妥协!
王先生无奈要求酒店开具相应的发票,但酒店也不愿意,王先生便报了警。
而报警后,经过民警的调解,王先生最终还是交了钱,而酒店最终也给王先生开具了所谓车内过夜费的发票。
不过,虽然如此,事后王先生越想越憋屈,先是投诉了涉事酒店,而后又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也直呼离谱!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王先生一方在自己的车内过夜,酒店没有产生任何住宿服务成本,在王先生一方足额缴纳了停车费后,还要向王先生一方收取所谓的车内住宿费,属于典型的乱收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可见,酒店事先没有告知王先生一方在自己车内休息也要收钱,事后收钱的行为,很显然也已经违法!
据悉,目前监管介入后,酒店最终认错,把钱退还给了王先生并赔偿给王先生1000元。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游客深夜因为酒店房源售罄、无处落脚,被迫在车内凑活。酒店不但没有给与帮助,反而借机加码收费,尽显短视!不仅损害的是自己的口碑,其实也是在破坏所在区域的文旅环境!
王先生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事情,不用自认倒霉,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既能拿回自己的钱款,也能倒逼商家规范经营!
这真不是较真,而是在行利人利己的好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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