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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女子去澡堂洗澡,脱得溜光在搓背床上等待搓背,突然看见一个小男孩拿着手机

辽宁沈阳,女子去澡堂洗澡,脱得溜光在搓背床上等待搓背,突然看见一个小男孩拿着手机坐在对面,还对着自己拍摄,女子吓了一跳,连忙服务员过来。原来小男孩是搓背工的孩子,因为没人带才被带进女浴室,澡堂也马上看男孩的手机,幸好没有拍到隐私部位,澡堂把这个搓背工也开除了,但是女子觉得,这里是秘密的区域,这样的管理,以后还敢来吗!

女子去当地一家汤泉洗浴中心洗澡。

她脱完衣服进了女浴区,正光着身子躺在搓澡床上准备搓澡,结果一抬头,看见一个小男孩坐在旁边,手里拿着个手机,摄像头正好对着搓澡区这边。

当时搓澡区有5.6位女士,全都是光着的。

女子当场就吓坏了,赶紧喊来服务员。

一查才知道,男孩不是来洗澡的客人,是店里一个搓澡女工带进来的。

搓澡女工快下班了,家里没人看孩子,就把孩子带到了店里,还带进了女浴室。

孩子大概2.3岁,坐在搓澡床边上玩手机,说是看动画片或者刷短视频。

女子当时就不干了,当场找前台质问,她问女浴区到底允不允许带手机进来,前台经理说手机可以带,但绝对不允许拍照录像。

女子就把情况说了,说店里员工私自把孩子带进女浴区,男孩穿着衣服坐在搓澡床边玩手机,摄像头正对着光着身子的顾客。

经理一开始说店里规定不允许员工带孩子到工作场所,女士直接点明就是那个搓澡工带进来的。

店里的人一直在打圆场,反复强调孩子才2.3岁,什么都不懂,不会拍人,让顾客别太紧张。

搓澡工也过来解释,说孩子就是拿手机看动画片玩游戏,不会操作拍照功能。

但女子觉得,孩子小不小是一回事,男女有别是另一回事,这么大的男孩子本来就不该出现在女浴搓澡间这种地方。

而且手机这种东西,谁也没法保证孩子不会误触拍到什么。

现在短视频传得那么快,万一真拍到了发到网上,受害的是在场所有女顾客。

事后店家赶紧检查了男孩的手机,说里面没有拍到涉及隐私的内容。

同时把那个带孩子的搓澡女工开除了。

店家解释说女浴室里本来就不允许玩手机,他们当时不知情,承认自己确实有责任。

但女子觉得,这里是澡堂子,是隐私区域,员工能随便把孩子带进来,手机能随便对着光着身子的顾客,这样的管理,以后谁还敢来。

这件事的核心问题不是“孩子懂不懂事”,而是澡堂管理出了大漏洞。

女子脱光了躺在搓澡床上,一抬头看见个男孩拿手机对着自己——换谁谁不慌?

搓澡工说孩子才2.3岁、不会拍照,但这话站不住脚。

2.3岁的孩子确实不懂什么,但手机拿在他手里,摄像头对着的是五六个光着身子的成年人,万一误触拍了什么,后果谁承担?

店家事后查了手机说没有拍到隐私,但“没有拍到”不等于“可以拍”,更不等于这种做法没问题。

很多人遇到这种事爱说“孩子还小,懂什么”。

但这件事跟孩子懂不懂没关系,跟规矩有关系。

女浴室是绝对的私密空间,异性进入本身就是对在场所有人隐私的侵犯。

2.3岁的男孩也是男性,这是生理事实,跟他有没有性别意识无关。

澡堂是服务场所,不是谁家的客厅,不能因为某个员工的个人困难就让所有顾客买单。

搓澡工不容易,一个人带孩子确实辛苦,但这不是把隐患带给顾客的理由。

澡堂的处理方式也值得说道,经理一开始说“手机可以带,但不准拍照录像”——这话本身就矛盾,女浴室这种地方,手机根本就不该被带进来。

事后开除了搓澡工,算是给了个交代,但问题是:员工能把孩子带进女浴室,说明日常管理形同虚设。

这次是一个搓澡工带孩子进来,下次呢?女子说“以后谁还敢来”,这话一点不夸张。

隐私被侵犯的恐惧感,比实际损失更让人却步。

在同情搓澡工的处境,但同情不能替代责任。

澡堂作为经营者,保障顾客隐私和安全是底线,底线破了,再多的解释和补救都是苍白的。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1033条明确禁止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身体私密部位。

女浴室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顾客在其中的活动属于私密活动。

男孩虽未成年,但其进入女浴室并持手机对准搓澡区,已构成对在场顾客隐私权的潜在侵害。

澡堂作为经营者,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管理失职导致顾客隐私面临风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于: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