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专访高解春:建议适时废除医疗事故罪

转自:医学界

就“韩杰医疗事故案”引发的相关讨论,“医学界”请教了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

他认为,医疗事故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人的道德或责任问题,很多环节需要制度层面去完善,社会也应该给医生一定的容错空间。

撰文|田栋梁

“我认为,中国或许应该像英美法系一样,考虑把医疗事故罪废除,把个别极端、恶性的案件直接纳入刑法体系,而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模糊、混乱的‘医疗事故罪’。”高解春说。

从2018年的李建雪案,到厦门的温红案,再到这一次的“韩杰医生案”,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持续关注这类案件近十年,他对医疗事故罪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慎用”,逐渐演变为如今倾向于废除。

高解春是一名小儿外科出身的医院管理学者,也是一名法学研究者,长期关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医生权益保护。韩杰案二审判决公布后,他第一时间在个人社交平台撰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围绕这起案件及其背后的医疗事故罪存废之争,“医学界”专访了高解春,以下是对话实录:

医学界:您为什么会长期关注医疗事故罪相关的案件?

高解春:这里面有两个原因。第一,我本人有从医生到医院管理者的经历,所以对医生的权益保护、行业生态的发展比较关心,尤其是医生的职业积极性、执业安全感,我会格外关注。第二,我做医院管理之后,专门去上了一个法学二本,对和医疗、医院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比较关注。

医疗事故罪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每一次都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直白地讲,一个医生如果因为诊疗中的失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确实是大多数医生难以理解和接受的。这里面其实是一堆矛盾:一方面,社会关心真正极端不负责任、恶性的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罚;另一方面,医生和业界普遍不能接受的是——任何一次诊疗失误,都可能面临刑事制裁。这中间有很多问题需要厘清,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这些年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医学界:先说说韩杰医生案本身。您在文章里提到,仅凭报道中对患儿病情的描述,就敏感地判断出这是腹股沟嵌顿疝或肠套叠,事后公布的判决也证实了这一点。从临床角度看,腹股沟嵌顿疝算是一种急症吗?

高解春:韩杰医生是一名小儿内科医生,对小儿外科的一些情况可能不够敏感。当时的情况是,一个2岁半的孩子因为呕吐发生了肠梗阻,他做了排查,这一点做得没有问题。但在我们小儿外科医生的角度看,小孩的肠梗阻里,功能性肠梗阻的概率很低,一般都是机械性肠梗阻,2岁左右的孩子最常见的机械性肠梗阻病因,一个是嵌顿疝,一个是肠套叠。我当时看到报道就想,千万不要漏诊了——果然,最后证实就是腹股沟嵌顿性疝。这种情况,只要做一个简单的腹股沟检查,是能看出来的。

所以这件事情上,尽管很多人纠结于这到底该不该定罪,但漏诊这件事本身,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首诊的儿科医生没有做腹股沟检查,所以漏诊了嵌顿疝。始终没有发现嵌顿疝,就会导致肠坏死、腹膜炎,最终演变成死亡。

医学界:那前面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这些环节,您怎么看?

高解春:最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里有个法律概念大家要清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意味着医院的过错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是有过错的,而且是主要责任方。这一点是很明确的,我认为大家不必在这上面过多纠结。

前面的处理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医学鉴定认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有责任,经过法院判罚,最终赔偿146万余元。这个数额是多是少,这个责任具体是不是韩杰个人的,我认为都不是主要问题——全世界基本的医疗事故解决方式都是这样:既然你有过错,造成了病人的伤害,就应该按照侵权法进行民事赔偿。这个过程我认为是正常的。

在这之后,抚州临川区卫健委也做出了处理,认定医院有过错、对医院进行了整改,对上级医生和韩杰本人也做出了行政处罚——停止执业六个月、警告。这个过程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最起码是合法和合情的,因为我们既要考虑医院的问题,更要考虑病人的感受,毕竟是一条生命。

医学界:那不正常的地方在哪里?

高解春:不正常的是,在民事判罚之后,像韩杰这样的情况,是在几个月后就被家属拿着鉴定意见去报警,继而启动了刑事追责。相比之下,温红案是在民事赔偿后两年又被报警刑事追责的。

我国刑法里有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公安机关据此立案,拘捕了韩杰医生。到这次判决为止,韩杰已经被羁押了整整一年,最终判决结果是实刑一年——不是网上有人说的缓刑,是实实在在的实刑。据我了解,加上前面的一些同类案例,韩杰是这中间极少被判处实刑的医生。这对大家的触动很大:一次漏诊,一名医生要承担刑事责任,要坐一年牢——这会造成一种“寒蝉效应”,让整个行业感觉到,谁还敢当医生。

我也注意到,网上有一些医生博主评论这起案件,认为它可能会让更多医生转向防御性医疗——多做检查、多推诿病人。今天我已经看到有个孩子肚子痛,跑了四五家医院都没人愿意接诊的情况。因为如果一个失误就要面临刑事罪责,医生自然会倾向于不去接诊有风险的病人,把病人往外推。这最终一定会给整个医疗行业的生态带来变化,而真正受害的,是那些需要治疗的患者。

医学界:那从立法沿革上看,医疗事故罪是怎么来的?

高解春:我1975年就开始做医生,这么多年来,医疗事故长期以来都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来是按照民法进行处罚。医疗事故的处理,一直是民法范畴的问题,从来没有牵涉刑事问题。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把医疗事故罪写了进去。

当时立法的初衷,是希望对个别极端不负责任、造成病人伤害的医生形成法律威慑,让医生的诊疗行为更加规范。

但这个立法初衷,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问题。我们可以做个国际比较: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在国际上其实并不普遍。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美国、英国,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基本都是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罪。个别极端情况——比如明知不良结果继续为之,或者故意伤害——会被明确纳入现有的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些罪名的入罪条件是很严格的,需要明确的主观要件。医生本身是为了看病,通常不存在主观上有意伤害病人的意图;如果确实明知不良后果、还有意不作为,那才叫过失杀人,这两种情况我认为像韩杰这样的案例都不符合。

我们的医疗事故罪在核心要素上比较模糊,它的表述是“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的伤害”。问题在于,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尤其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往往就意味着已经导致了致命结果,而且具有因果关系,就很容易把“严重不负责任”这句话变成一个模糊、难以界定的东西。

国家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公安部和最高检有个2008年36号文件,列出了七种可以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比如擅自离岗、拒绝治疗、明知某种药物不能用于临床却刻意使用等等,是有具体规则的,要根据这些规则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但我们回头去看韩杰也好,此前的李建雪、温红也好,都不符合这几条。可即便如此,在中国,只要病人一报案,最后往往就是警方立案、拘留,这对医生个人的伤害是巨大的。

医学界:李建雪、温红两起案件最终都被判无罪,为什么韩杰案的结果不一样?

高解春:李建雪案前后经历了8年,中间有段时间是取保候审在外;温红案是6年,中间也曾被拘留、被保释。李建雪案一审曾判有医疗事故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她不服、坚持自己无罪,提出申诉,二次再审,最终改判无罪。温红案则是一审就直接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两个结果都相对理想。

而韩杰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办案时间很短,一年就出了判决,而且不仅判了有罪,还判了实刑,这个结果对大家的冲击是最大的。

这其实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核心症结在于“严重不负责任”这个要件表述模糊,缺乏统一标准。

如果站在舆论和结果的角度,只要病人死亡这个结果发生了,很容易反推出“你就是不负责任”的结论;但如果按照我前面说的那七条具体标准去审查主观过错,这些案例大多数是不构成犯罪的。

医学界:具体到韩杰案,您提到的“三重处罚”问题是什么意思?

高解春:英美法系的国家,医疗纠纷是完全在民事和行政处罚两个领域内解决的,这是比较合理合情的。而我们现在出现的情况,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头并罚。在已经完成民事赔偿、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之后,病人一方仍然可能再启动刑事诉讼。

这背后有一些因素,比如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代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也有利益在里面,赔偿款里到底有多少最终用于了法律服务费用,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作用下,本来已经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家属,可能会借助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再一次提起诉讼。

温红案就是个例子:尽管医院不是主要责任方,也已经赔偿了53万元,但在刑事诉讼的同时,病人一方不仅要求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还要求追加140万元的民事赔偿。这就变成了在民事赔偿之后,又通过刑事诉讼这条路径,再一次要求追加民事赔偿——这样就会没完没了,也是我们法律适用中一个比较混乱的地方。

这中间还有一个最大的区别:中国的医生是单位人。民事赔偿的法律主体是医院,不管具体是哪个医生的过错,最终对病人造成了伤害,是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刑事诉讼是直接追究到医生个人的。这一点是完全不一样的——民事、行政责任由机构承担,刑事责任却是由个人承担,这就是问题所在。

医学界:您对医疗事故罪的看法,是怎样一步步演变的?

高解春:李建雪案的时候,我的观点是“慎用”——这个罪名既然存在,那就应该谨慎使用。但后来我发现,因为这条罪名本身的表述存在矛盾和不精确,单靠“慎用”很难解决问题,因为适用这条法律的人,完全可以根据“严重不负责任”这几个字,做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法律不应该用一句笼统的定性表述去定一个人的罪。

到温红案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我的观点已经转变为:建议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修订完善,并开始倾向于废除。

这一次,到了韩杰案,我的观点更明确了:中国或许应该像英美法系一样,考虑把医疗事故罪废除,把真正极端、恶性的案件直接纳入现有刑法体系——比如故意伤害罪、过失杀人罪,而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医疗事故罪”。这样对保护医生的职业安全感会有更大的好处。

医学界:能不能类比另一项已经被废除的制度?

高解春:我们来看看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这个例子,它的兴废过程和医疗事故罪很相似。2002年,出于保护患者的考虑——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医疗领域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弱势——出台了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病人只要提出你存在医疗事故,就要由医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条规定实施之后,全国医生一片哗然。为了应对举证倒置,医院要大量安装摄像头,让病人签署各种保证书、承诺书,医生要留存大量的诊疗资料——这本质上也是一种防御性医疗。

到2020年,这条规则被废除了,改回“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废除的理由是,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让患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但实践中导致大量医疗资源被浪费、防御性医疗大量产生、医疗费用大幅上涨——司法实践和立法初衷之间出现了鸿沟。

医疗事故罪面临的其实是同样的问题:立法初衷是威慑个别极端不负责任的医生,但实际适用下来,导致大多数医生产生寒蝉效应,人人自危,这就和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了。

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效果,我国或许应该考虑把医疗事故罪废除,真正极端、恶性的案件,应该直接按现有刑法条款处理,而不是保留一个单独的、边界模糊的医疗事故罪。

医学界:如果废除医疗事故罪,具体的立法建议是什么?

高解春:我认为最好的方式是修法,把医疗事故罪废除,将这医疗事故处理仅仅限于民事赔偿和行政监管处理。

在完全废除之前,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借鉴国际经验,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明确规定: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赔偿、行政处罚解决的医疗纠纷,不应该再轻易启动刑事追责;从立案、起诉到判决,都应该更加慎重。所谓慎重,我认为应该提高立案门槛——比如规定基层法院不能受理,必须由中级以上法院才能立案,这也是考虑到不同层级法院的执法水平、以及众多因素对立案和判决的影响。

这个建议不是我凭空想出来的。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赔偿完成之后,会自动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了民事这条路径,原则上就不再走刑事这条路径。这一点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是很明确的:你走民事这条路,就不能再走刑事那条路;现在的问题是两条路都可以走,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

医学界:那像刘翔峰那样确实存在故意伤害情节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高解春:这类案件本身就应该通过刑事诉讼处理,但不是用医疗事故罪,而是直接用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杀人罪。

刘翔峰案就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决的,这起案件并没有引起像韩杰案这样强烈的社会反弹——因为它的定性是准确的,故意伤害就是故意伤害,这是另外一个概念,跟医疗事故罪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回事。

医疗事故罪的应用中,也有一些明显应该被归入其他罪名的情况,比如用医疗手段进行谋杀,这本来就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所以我认为,其实不需要“医疗事故罪”这样一个罪名,因为它的前提逻辑是“医疗事故”本身可以构成犯罪,这个逻辑关系一旦成立,对所有从业医生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压力。

我自己的女儿看到我这些年经历的一些风险,就再也不愿意学医;我外孙现在一直说将来想当医生,如果把这些故事讲给他听,他还敢不敢继续学医,我不知道。当行医的容错空间消失,还有多少人敢走学医这条路?这其实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的普遍性问题。

医学界:您提到过一个“八毛钱药方”的故事,想说明什么问题?

高解春:这是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

2011年,一个新生儿患先天性巨结肠——这是小儿外科最经典的一种疾病。一家医院说这种情况需要手术,另一家医院说可以先用开塞露暂时缓解一下症状。结果被网上一炒作,就变成了“八毛钱的开塞露就能解决的问题,某医院却非要收10万元手术费”的故事,闹得沸沸扬扬。

但实际上,先天性巨结肠不做手术是不行的,开塞露只是临时的症状缓解手段,不是治疗方法。这个孩子后来没有一年就做了手术,家长后来也承认自己当初的说法有误。但在这段舆论风波期间,全国有十余例真正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的新生儿,因为家长听信“八毛门”传说拒绝手术,最终导致肠穿孔。

这就是我想说的:一次媒体的错误宣传,一次法律或舆论的错误引导,会导致一批病人因此遭殃。我现在担心的是,韩杰案之后,儿科医生对危重病人会更加谨慎、以转诊之名推诿病人,如果这样,我们的儿科病人反而会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

医学界:据了解,韩杰医生正在准备申诉材料,您怎么看接下来的进展?

高解春:他现在已经错过了常规的上诉期,所以接下来他要走的不是简单的上诉程序,而可能是要求重审或者再审。因为他的一审、二审都是在同一个层级——区法院内完成的,他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审或再审。

这里我想额外说一点。这起案件涉事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社会上有一些讨论,隐含着一种“民营医院活该”的论调,我认为这种论调是不对的,也不能因为涉事医院是民营医院,就觉得医生不应该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因为这是一个连锁反应的关系,今天民营医院的医生因为专业上的一次过错受到这样的惩罚,明天公立医院的医生就能避免吗?我认为所有医生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权益保护,整个行业应该共同来正视这个问题。

当然,每家医院都有自己的管理问题、安全问题。废除医疗事故罪,不代表对医疗事故的放任不管——通过民事诉讼,让病人得到应有的赔偿;通过行政监管,让责任医生受到应有的处分。而医疗事故罪这种以刑事定罪的方式,我认为应该不轻易适用,甚至基本杜绝。

医学界:从临床角度看,这起悲剧本可以怎样避免?

高解春:其实并不复杂。像韩杰医生这样经验尚浅的情况,遇到小儿肠梗阻,最常见的应对方式就是请外科会诊,因为小儿肠梗阻里,功能性肠梗阻概率很低,机械性肠梗阻概率很高,而机械性肠梗阻恰恰都是外科诊断和处理的范畴。

不管最终是嵌顿疝还是肠套叠,外科的诊断和治疗手段都能解决。如果当时及时请了外科会诊,只要发现,及时复位或手术,是能够避免这个悲剧的;即便是肠套叠,通过空气灌肠复位,一般也能解决问题。

当然,医疗本身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嵌顿疝复位过程中肠管有可能破裂,肠套叠空气灌肠复位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意外,这些属于医疗本身客观存在的风险。怎样让医生给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是我们共同要面对的问题。

医学界:最后,您想对这起事件和当下的讨论说些什么?

高解春:选择做医生这份职业,确实与其他职业不同,因为你面对的是病人的生命,需要高度负责、高度关注、更加慎重。但我也希望社会能对医生多一些理解,因为医生也是人,也会犯错;医学本身就是一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并不成熟的科学,会有很多的可能性。

如果搞得人人自危,最终受影响的是每一个看病的人,医生会缩手缩脚,患者会因此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这起案件本身,一个孩子的死亡,是让人非常遗憾的一个结局。中国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客观存在,医生的技术水平、经验多寡,也确实会影响诊疗结局,患者希望遇到经验最丰富的医生的心情可以理解。

医疗事故也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人的道德或责任问题,很多环节需要制度层面去完善。社会应该给医生一定的容错空间——如果医学这个领域没有容错的空间,那才是真正可怕的事情。

注:想要进一步了解高解春院长对医疗事故罪的分析,敬请期待“医学界-医疗大咖谈”视频播客栏目与高院长的深度对话(请关注“医学界”视频号,第一时间收看)。

评论列表

彼岸
彼岸 3
2026-08-13 23:36
劝人学医,天打雷劈!每次看病花多少钱,出了事赔几百万,还不小心要进去踩缝纫机,除了医疗行业还有哪个职业这样?太滑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