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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名女子因父亲罹患恶性肿瘤申请事假陪护,父亲病危后再次请假未获公司批准,

江苏南京一名女子因父亲罹患恶性肿瘤申请事假陪护,父亲病危后再次请假未获公司批准,她选择返乡送别父亲;

在父亲离世当天,她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经劳动仲裁认定公司需赔偿 74784 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后续处理如下。

小杨遇到的劳动争议,并不是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出现。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收录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某2021年2月26日入职,担任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得知父亲已到癌症晚期,随即通过微信和邮件请假,申请1月24日至30日返乡照料父亲。公司要求补充材料后,李某又发去父亲病历照片。

2022年1月28日,李某父亲因病去世,公司也在当天以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公司仍不接受结果,又把争议带到法院。

法院审查的重点不只是缺勤天数,还包括李某有没有真实事由,有没有履行说明和请假义务。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违法解除,判赔113520元。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法作为职场友善典型案例公开。

南京江宁当地也出现过接近的案件。张某2017年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工勤岗位,2021年底,张某父亲被确诊恶性肿瘤,张某多次请假返乡照顾。

2022年3月,公司要求张某最迟在3月6日前回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张某3月4日已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可当天又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张某再次申请请假没有获批,当晚仍赶回老家。

公司随后把张某3月7日至9日未返岗认定为连续旷工3天,并于3月1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父亲随后病逝。

案件进入诉讼后,江宁法院注意到张某此前已经按要求回岗,说明张某并非故意逃避工作,再次离开是因为医院发出病危通知。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赔5.3万余元。公司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也有类似争议。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王某因父亲病重申请1月6日至13日事假,主管已在请假单签字,王某随后返回安徽。

1月7日,王某得知公司没有批准,便往上海赶,途中收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又与主管沟通后返乡料理后事。

1月14日王某回到上海,1月31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认为扣除3天丧假后,王某仍达到累计旷工3天的标准。

法院重新核对排班、审批和丧假时间后认为,1月6日王某已经提出申请,公司未及时审批,不能直接算无故旷工,其余时间还应扣除休息日和丧假。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违法解除的认定,仲裁裁决中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为75269.04元。

再看小杨。2024年8月,小杨父亲确诊恶性肿瘤晚期,公司起初批准事假。10月中旬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后,小杨再次申请,没有获批。

小杨继续说明情况,公司则发送旷工催告函。10月21日,小杨父亲去世,当日下午,小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

江宁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74784元。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仍判公司支付74784元。公司继续上诉,二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按约向小杨支付70000元。

几起案件放在一起可以看出,企业可以依规管理员工,但认定严重旷工不能只看考勤天数,还要查清缺勤原因、请假过程以及劳动者是否存在故意违纪。

信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