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大街上看见老人摔倒,你第一反应是什么,很多人的答案不是上前扶,而是先抬头找摄像头,不是人心变冷了,是过去十几年里,“好心扶人反被索赔”的事,把太多人的善意磨出了一层保护壳。
明明是举手之劳的善举,愣是变成了一场“先自证清白再救人”的风险博弈,而造成这种尴尬的核心原因,从来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恶意讹人的成本太低了。
说起这件事,绕不开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很多人记住了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却少有人注意,这场风波真正留下的“信任后遗症”,并不是撞与没撞的真相,而是司法程序中用“常理推断”代替实质证据、倒逼救助者自证清白的逻辑错位。
哪怕后续有补充调查还原细节,哪怕二审最终达成和解,那句从判决推理里衍生出来的话,已经像一根刺扎进了公众对善意的信任里,从那之后各地“扶人被讹”的纠纷接连出现,有人为了自证清白奔波数月找证人,有人平白背上几万块的赔偿,而绝大多数恶意索赔的人,最后只得到一句“年纪大了记错了”的轻飘飘结论。
深圳大学法学院曾梳理过2004到2015年间的149起扶人纠纷,其中84起属于诬陷救助者,最终真正受到处罚的只有1例,还因为当事人年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违法成本几乎为零,索赔收益却可能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种失衡的奖惩机制,才是路人不敢伸手的根源,很多人误以为,老人年纪大就可以“犯错不担责”,但实际上,法律规定的70周岁以上免予行政拘留,只是行政处罚里的一项人身罚豁免,罚款、民事赔偿、信用惩戒这些责任,从来没有年龄门槛,这道长期被忽略的惩戒空白,恰恰给了恶意讹人者可乘之机。
针对这个痛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的建议直接戳中要害:凡是扶老人后遭遇无证据天价索赔的,可按敲诈勒索追责,就算达不到判刑标准,也要处以高额罚款,她没有一刀切喊着“全部入刑”,而是精准补上了刑事门槛之下的行政惩戒空白,让“罚到疼”不再是一句空话。
按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根据两高2013年的司法解释,涉案金额2000到5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针对老年人作案的入罪标准还会减半。
现实里很多讹人事件,张口就要几万块赔偿,拿不出任何实质证据,还靠当众哭闹、上门闹事、提起诉讼来逼迫对方花钱了事,这种行为本质上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只是大多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调解处理,相当于无形中降低了违法成本。
李玫瑾的建议,本质是呼吁把这类行为从“和稀泥式调解”里拉出来,回到法律框架里定性处理。
事实上,这些年各地也一直在给善意织补保护网,2013年深圳出台全国首部救助人专门保护法规,明确无过错推定、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诬告既追责也记入信用档案;杭州、无锡等地也陆续跟进,把“谁主张谁举证”落到实处,不让好心人再陷自证清白的泥潭。
很多人会提到《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但那条规定保护的是紧急救助中造成损害不担责的情况,管不了“没撞人却被讹”的日常场景,真正能从根源上减轻好人负担的,是举证责任的反转,你说我撞了你,你拿证据,而不是我来证明我没撞。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不少恶意索赔事件里,真正主导要价、出面施压的往往是老人家属,老人只是被推到前面的“挡箭牌”,针对这种情况,必须把参与策划、胁迫索赔的家属一同纳入追责范围,不能让“老人年纪大”成为全家牟利的免责金牌。
除了一次性罚款,把恶意讹人记录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影响日常出行、公共服务享受等权益,这种长效约束往往比单次处罚更有震慑力。
说到底保护善意从来不是偏袒某一方,而是守住规则的公平,让伸手救人的人不用担惊受怕,让想靠讹人占便宜的人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街头的目光才会从摄像头重新落回摔倒的人身上,法治的温度并不是纵容弱者任性,而是让每一份善良,都能站得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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