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峰 恢复流氓罪
大家对“恢复流氓罪”的呼声,更多是出于对赵海峰、郁廷栋们犯罪行为的愤怒,希望严惩恶行。但从法治角度看,恢复该罪既不可行,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它当年被取消,正是因为存在严重弊端,造成过严重的社会后果。
1997年取消“流氓罪”,最主要原因是定义模糊,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流氓”是生活用语,非法律概念。旧法条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兜底表述过于宽泛,导致定罪随意性极大。
定义模糊,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历史上,跳亲密舞、未婚男女自由恋爱、艺术创作都曾被定为“流氓罪”。模糊的法条使得流氓罪变成了一个“口袋罪”,什么都往里装,误伤了很多本不应被定为罪犯的普通人,甚至错误剥夺了不少无辜者生命。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核心。一个边界清晰的罪名,才能让人知道什么不能做。流氓罪这种模糊的“口袋罪”,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原则,这是该罪被取消的根本原因。如果“流氓罪”得以恢复,那么今天可以用它惩治恶人,明天它就可能冤枉普通百姓。
现在,法律拿“流氓行为”没办法吗?
当然不是。流氓罪中的“流氓行为”,属于犯罪的,已经拆解为其他具体、明确的罪名,比如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罪名,更能实现精准打击。
大家觉得不解气,是因为觉得赵海峰、郁廷栋的恶劣行为,适用新罪名惩罚“不够重”。但这属于对量刑的讨论,可以呼吁数罪并罚及通过立法提高量刑幅度,而非该不该恢复旧罪名。
从用模糊的口袋罪实现重罚,走向用明确的法条实现公正,是法律的进步。我们真正关心的,是赵海峰们能否受到应有的、看得见的严惩,这恰恰需要依靠现有法律被严格执行,而不是以开历史的倒车的方式,恢复“流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