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现在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目的很明确:如果湘潭大学不恢复他的学历,他就要把弟弟拉下水。
“既然弟弟参与弄虚作假,那么弟弟后面高考、取得的学历也应当作废,还要接受禁考处罚。”
不过,哥哥忽略了几个事实:
他是1982年生,2001年入学时已满19周
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就算是家里安排,他清楚自己在用另一个人的身份,他应当对冒名入学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而弟弟1983年10月出生,2001年高考录取的时候尚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就算当时知情,很难对抗家庭的安排。
最主要的是,弟弟本人没有伪造高考成
绩。2002年本人高考分数真实,达到人大录取标准。
即便当年存在户口登记混乱,和直接冒名占用别人录取资格性质并不等同。
不过,如果将来调查查实,弟弟当年主动串通并许可哥哥冒用自己身份读湘潭大学,就适用法条: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入学”。
可以处1-3年禁考,公职人员给予处
分;但这条法律也没有规定要撤销本人另外一次真实高考取得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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