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出来旅游散心,她在民宿洗完澡正在擦身时,没想到房门却被女员工打开,女子惊恐万分,大喊让她出去,女子找民宿理论,对方当场就给她道歉,并愿意免除房费作为赔偿,可女子坚持要退一赔十,赔偿5000元,而民宿方拒绝,而警方调解未果,女子最后打投诉举报热线,结果让她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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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号傍晚,他们在当地找了家民宿,订了两间房。
胡女士在外面逛了一圈回来,出了一身汗,就想赶紧洗个澡。
进房间后,她特意把门反锁了,这习惯她一直有,一个人在外头住,多留个心眼儿总没错。
洗得差不多了,她光着身子,拿毛巾擦水呢,正对着门口的方向。
突然,“嘀”一声——房门被人从外面刷卡打开了!一个女员工的脑袋探了进来,往里看。
胡女士整个人都懵了,一点遮挡都没有,全让人看到了。
她吓得当场尖叫,扯着嗓子喊人出去。
门反锁着,说开就开,也没有敲门,没有打电话,连个招呼都没有。
胡女士好半天才缓过劲儿来,脑子里一片空白。
后来她老公知道了,气不过,拉着她去找民宿理论,也报了警。
可那位女员工的说法,前后对不上。
一开始说自己是进去打扫卫生的。
等警察来了调解,又改了口,说是想问客人要不要什么额外服务。
两套说法,换了个人似的,谁听了都得起疑心。
民宿店长态度倒是还行,当场给胡女士鞠了个躬,道了歉,把当晚两间房的房费也全免了——一千多块,白住。
按说店家觉得,这诚意已经摆得很足了。
可胡女士过不去这个坎儿。
她说,房费免了是免了,可她人受了惊吓,精神上的伤哪是这点钱能补上的?
她提出,按房费十倍赔,一共5000块。
民宿那边一听就摇头,觉得这价开得太离谱,狮子大开口。
当天晚上,胡女士是真被吓怕了,觉得门反锁都不保险,搬来桌子和凳子,一件一件死死抵在门后头。
她一整夜没合眼,浑身发抖,气都喘不匀,连老毛病神经性皮炎都跟着犯了,身上痒得钻心。
回到家以后,她还是控制不住地反复想起那一幕,心理上的伤一直没缓过来。
可民宿那边的说法,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负责人林先生讲,当时是俩女员工去给客人送免费下午茶。
敲了三回门,听见屋里头有动静,就是没人应。
她们怕客人错过这份好意,才轻轻把门推开一条小缝,大概一寸来宽,朝里面喊了一声。
林先生一口咬定,没看见客人身体,什么“看光”了,根本不存在。
店家觉得自己已经够有诚意了——道歉也道了,房费也全免了,这步让得够大了。
再要5000块?那是过度维权,没法接受。
两边各说各的,谁也不让。
警察现场调解,没调成。
胡女士又打了12315投诉热线,那边给的答复是,这事儿建议走民事诉讼,让法院来判。
事情被发到网上以后,评论区立马就吵翻了。
有人站胡女士这边:客人都反锁门了,你还刷卡往里进,这是侵犯隐私。
把人吓成那样,赔点钱不应该吗?
有人替店家说话:人家好心送免费下午茶,敲了半天门没人应,才推开一条缝看看,又不是故意偷看。
5000块,确实要高了。
还有人话说得更难听:看了就看了呗,又不少块肉,至于这么矫情吗?
唉,只能说,事儿没摊到自己头上,说风凉话都容易。
真要是自己洗澡洗到一半,门突然被推开了,那感觉,谁碰上谁知道。
光吵没用,这事真到了法律上,到底怎么算?
《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写得很明白: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这类私密空间。
房间一旦交给客人住了,那就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
门反锁了,就等于明明白白地告诉外头:别进来打扰。
不管你是来送下午茶、打扫卫生,还是问需不需要服务,没经过客人点头,刷卡开门、推门缝,都是侵扰私密空间,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
再看《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胡女士本来就有重度抑郁症,事后发抖、喘不上气、皮炎也犯了,回家还有心理阴影。
这些要是医院有记录,能对得上,那就属于“严重精神损害”,她有权去法院起诉,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还有一条,《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也相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
说白了,员工干活时闯的祸,民宿得兜底。
至于警方调解、12315那边,都属于行政调解,没有强制力。
两边谈不拢,最后只能上法院,让法官来判。
听说事发之后,这家民宿也改了规矩:下午茶不再主动往客房送了,客人有需要再说。
这整改倒是挺快,可对胡女士来说,那道被推开的门造成的阴影,怕是没那么容易关上。
就看法院最后怎么判,不过这事换谁遇到心情也不爽,毕竟人的隐私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