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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海南海口,一男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结果因为KTV里没回应别人敬酒,他

8月20日,海南海口,一男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结果因为KTV里没回应别人敬酒,他就在过道被人掌掴,然后他又和另一人起了争执,当晚他就猝死了。男子的家属向掌掴者和争执者索赔114万,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长江云说法

2025年5月3日晚上六点半,李某、张某等十多个初中同学凑在一起吃饭。

饭桌上张某自己干掉一瓶125毫升45度的小郎酒,又跟别人分了一瓶。

到了晚上8点半,一帮人又转场去KTV接着喝,三个同学在包厢里又整了18瓶啤酒。

这三个人,除了张某和李某,还有个叫云某的同学。

三个人喝得起劲,谁也没当回事。

可这一晚的酒,确实喝得有点猛了。

再说王某,他当晚也在同一家KTV,不过是在别的包厢。

他本来是准备去别的包厢敬酒的,路过走廊的时候碰见了朋友李某,就这么着被拉进了326包厢。

晚上10点半左右,王某端起酒杯,走到张某面前敬酒。

结果呢?张某没接酒杯,没起身,连头都没抬一下。

就这么一个"没搭理",王某脸上挂不住了。

这事搁谁身上可能都有点不舒服,但大部分人翻个篇就过去了。

王某没有。

到了晚上11点39分,王某在KTV三楼过道又碰上了张某。

这次他没忍,上去就是两巴掌扇在张某左脸上,接着又用拳头往头上捶了两下。

旁边的人一看不对劲,赶紧把两人拉开。

混乱中,还有个叫杨某的也想冲上去打张某、踹张某,被人拦住了,没打成。

闹完这一出,相关人员都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

本来到了派出所,事情该告一段落了吧?没有。

从派出所出来之后,张某和杨某在路口又吵了起来,吵得还挺激烈。

吵完张某准备骑电动车走人,结果身体突然不对劲,整个人瘫软要倒下去。

旁边的人赶紧把他扶坐在地上,后来又把他平放下来,掐人中、拍后背,手忙脚乱地救人。

这一幕,监控视频全拍下来了。

杨某呢?就站在旁边看着,没搭把手。

张某倒地之后,足足过了8分钟,才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

5月4日凌晨1点23分,120急救人员赶到,把张某拉去医院抢救。

但还是晚了。

凌晨3点18分,医院宣告张某死亡。

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

法医鉴定下来,张某头上有多处软组织损伤,血液里酒精浓度27mg/100ml。

结论写得很清楚:张某本身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喝酒加上被人打、情绪激动,诱发了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说白了,他不是被打死的,是被打了之后情绪一激动,心脏病发作死的。

当天警方就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人没了,家属肯定不干。

张某的妻子和孩子把王某和杨某告上法庭,索赔114万多。

一审法院算下来,各项损失合计1095358.23元。

责任怎么分?法院是这么认定的:

王某当众扇耳光、用拳头打头部,这种行为足以让张某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对冠心病急性发作有明显的诱发作用,和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30%的责任,赔328607.47元。

杨某呢?他在张某发病前跟张某激烈争吵,同样和冠心病急性发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倒地之后,杨某站在旁边没第一时间打120,足足过了8分钟才拨电话,客观上耽误了抢救,也得承担责任,判了20%,赔219071.65元。

那张某自己呢?明知道自己有冠心病还大量喝酒,对自身健康没尽到注意义务,承担50%的责任。

两人加起来一共赔54万多。

王某、杨某不服,上诉了。

2026年8月18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到这儿算是结了,但很多人心里可能有个疑问——"我又没把他打死,他自己有病才死的,凭什么让我赔?"

法院的判决把这事说透了:打人行为本身就有过错,而张某的死亡是"基础病+外界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耳光扇上去、拳头捶下去,情绪一上来,心脏受不了,这中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过错、有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得赔。

不因为你没直接把人打死就不用负责。

再说死者这边,《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自己有冠心病还喝这么多酒,自身存在过错,所以法院让他自己扛一半责任。

刑事层面也得说清楚。

本案没有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要原因是直接死因是基础病发作,不是被打死的。

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代表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这是两码事。

同学朋友聚会,喝点酒本来图个高兴。

所以,做事不要冲动,更不要动手打人,武力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带来大麻烦,一巴掌间接害了一条人命,而自己也得面临大额的赔偿,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