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小女孩拿零食占座这个事情,其实本不应发生争议,毕竟,这个座位就是人家小女孩父母买的。
事发后,铁路部门回应称,未检票的座位视为放弃使用权,第三方不能占用,列车员应协调处置。
这个回应,实则站在中间,谁也不帮忙,因此却引来网友更深层的质疑。
就有网友说,如果买了二等座的票,我看一等座车厢没有人,是不是可以让列车员协调一下进去坐坐?
还有网友说,这个想要坐的人,你是不是看着人家是俩小女孩,你怎么不去一等座、卧铺车厢看看有没有空座?
也有网友说,这张票就是没有人坐,没有触发合同生效条件,所以座位是无主的,那么,谁都可以坐。
其实,当旅客购买了客票的那一刹那,旅客和铁路部门的客运服务合同就已经建立了起来并生效了。
既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那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接下来就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了,旅客是否乘车,是旅客的权利,而非义务,但是作为铁路部门,准点、按时发车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即便旅客没有来检票,也有按时发车的权利。
现在孩子母亲只是把孩子送进了站,并没有踏入行程,这是否像铁路部门说的就算是放弃了座位的使用权呢?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显然,孩子母亲本身也没打算退票,原因就是自己请不下假来,那么就索性不退票了,让孩子坐的舒坦一些,因此,这并不算是逾期办理的情况。
同理,上述规定明确,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即不承担运输义务,不代表这个座位可以另外出售或者是让他人随意占用,因为父母的本意是让孩子坐的舒坦一些,因此是把这个座位的使用权让渡给了孩子使用,而不是放弃了使用权。
对于无座票的旅客,其实本身写的就很清楚了,就是无座,既然是无座,那么无座票仅保障运输至目的地,不赋予固定席位权,仅仅可临时乘坐未售出/当前无主空位而已。
那俩小女孩多出来的一个座位,并不适用未售出以及当前无主空位的情形,所以,这名想要占座的乘客,也是没权利去座的。
旅途漫长,无座、硬座、硬卧等,虽然距离一样,但是出售的价格是不一样的,买了无座票,只有在列车进站时,或者是有人上厕所临时空出来座位时,才有机会临时歇一歇,毕竟,有的座位虽然空着,但是却是有主空位,这个时候,确实没权利去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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