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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54岁男子酒后路过17岁女孩家时,得知对方独自在家,询问是否可以摸一下女孩

海南,54岁男子酒后路过17岁女孩家时,得知对方独自在家,询问是否可以摸一下女孩的胸部,而后见女孩没搭理自己,扭头离开时,趁机摸了一下女孩的胸部。女孩羞怒不已,想要拿棍子防身。男子又上前抱住女孩,再次抓揉了女孩的胸部。

女孩事后告诉父亲,父亲果断报警。警方调查后,对男子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顶格处罚。

按理说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可这男的出来后不服气,说自己被冤枉、被刑讯逼供,先申请复议,复议没成又把警方告上法庭。

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警方顶格处罚合情合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一般是5到10天拘留,只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处以10到15天。这女孩虽然17岁,但男子的行为可不是“不小心碰了一下”——先是开口问,被无视后直接上手,女孩反抗时还得寸进尺。这已经不是“骚扰”了,这是赤裸裸的侵犯。警方顶格处理,没问题。

第二,这男的喊冤,喊得站不住脚。 法庭上他说自己是被刑讯逼供才承认的。但法院查明,整个询问过程只有1个小时,显然期间并没有多余的过激行为,也不存在殴打、疲劳审讯等逼供情形。再说了,他自己的陈述和女孩说的、现场勘验的结果都能对得上。证据链是完整的,不是他说翻供就能番的。

第三,这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是那种“试探—得寸进尺—再试探”的套路。 他先问“能不能摸”,这就是在试探女孩的反应。女孩没搭理,他就觉得“不说话就是默许”——这种逻辑本身就是强盗罗辑。沉默不是同意,不反抗不代表愿意。很多人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懵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不代表你可以为所欲为。

最后想说,这男的54岁了,如果真有女儿,大概会比这女孩还年长一些吧。他能对别人家的孩子做出这种事,还理直气壮地喊冤上诉,这种人最该反省的不是警方有没有“刑讯逼供”,而是自己有没有基本的羞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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