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老太太有一套房子,和三个女儿,自从老头去世后,三个女儿自愿放弃继承,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老太太名下,结果老太太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变更在大女儿名下,其他两个女儿不高兴了,既然老太太那么偏心,那么自己就不赡养了,老太太再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老太太,自从老伴去世后,三个女儿都挺孝顺,主动放弃了继承父亲那部分房产,房子就顺顺当当全归到老太太一个人名下了。
本来大家相安无事,老太太也一直自己住着。
可后来,老太太不知道怎么想的,跟大女儿签了个房屋买卖合同,用“买卖”的名头,把这房子直接过户到了大女儿名下。
另两个女儿知道后,一下子就炸了锅。
她们觉得老太太太偏心,凭什么好处都给了大姐?
心里这口气咽不下去,干脆连妈也不管了,赡养费也不给,人也几乎不露面,老太太就没人照顾了。
老太太这下着急了,一纸诉状把大女儿告到人民法院,说当时签合同不是自己真实想法,也没收到一分钱房款,要求法院判这个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子还回来。
案子到了法院,承办法官没急着判,大女儿还带着老太太来撤诉,说老太太不记得签过起诉状。
但法官看老太太低头不语,觉得背后有隐情,就联系了另外两个女儿来问话。
法官看明白了,表面是房产纠纷,根子还是在赡养问题上。
直接判合同无效虽然合法,但家里这堆烂事解决不了,老太太养老问题还是悬着。
于是法官决定走调解的路,一方面劝大女儿,当大姐要有担当,不能因为房子弄得妈没人管。
另一方面也和另外两个女儿讲清楚,房子是老太太的,她有权自己处分。
一番“背靠背”劝和、“面对面”谈心下来,三个女儿终于想通了,答应按月轮流照顾老太太的吃喝拉撒和生病护理。
房子宁可归大女儿,但她要拿出一笔钱补偿老太太。各方签了调解协议,这案子才算圆满解决。
三个女儿当初放弃继承父亲的份额,把房子全给了母亲,这个举动说明她们原本是孝顺的、讲情分的。
母亲后来把房子过户给大女儿,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可能是觉得大女儿照顾得多,也可能就是老人临时的偏心——这个决定确实伤了另外两个女儿的心。
另外两个女儿的反应也很正常,起先说好都被母亲,那么母亲百年之后,这房子也是属于三姐妹的。
选择居然神不知鬼不觉地把房子过户给大姐,这样偏心的事情做得太不好看了。
那么既然老母亲偏心,我们就不管了,谁拿房子就归谁管。
但是法律是不能把赡养母亲这件事和房产分配直接挂钩,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是交易。
不能说父母给了房子我就养,不给就不养。
如果抱着这种心态,那亲情就成了一笔买卖,今天为房子翻脸,明天为别的事也能翻脸。
两个女儿的做法,看起来是在惩罚母亲的偏心,实际上受伤害最大的是老太太自己——老伴走了,女儿们又因为房子闹成这样,她成了最孤独的那个人。
老太太起诉要求合同无效,理由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收到钱”。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主张能不能成立另说,但老太太起诉这个行为本身就很耐人寻味——她可能是真的反悔了,也可能是被另外两个女儿逼得没办法,不得不走这一步。
所以法官没有简单地判合同有效还是无效,而是看穿了表面纠纷背后的真正问题。
老太太的养老怎么解决?直接判,法律上没问题,但老太太以后谁来管?
三个女儿的关系还能不能修复?这些问题比一份合同效力更重要。
法院选择调解,让大女儿保留房子但拿出补偿,三个女儿轮流照顾母亲。
这个结果谈不上让谁彻底满意,但至少老太太有人管了,姐妹之间也不至于彻底撕破脸。
因为房子是死的,人是活的,为一套房子把母女情、姐妹情都搭进去,不值当。
《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以父母是否分配财产为前提,也不因父母偏心而免除。
两个女儿因母亲将房产过户给大姐而拒绝赡养,该行为于法无据。
法院通过调解促成三个女儿轮流照料母亲,正是对这一法条精神的落实——赡养是刚性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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