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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肥:持刀对峙民警!”2026年8月23日凌晨,海南海口秀英大道,一名35岁男子

胆肥:持刀对峙民警!”2026年8月23日凌晨,海南海口秀英大道,一名35岁男子赤裸上身,手持菜刀在夜市摊附近奔跑叫骂,与到场处置的民警持刀对峙,甚至叫嚣“过来跟我玩一会儿”。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最终将其制服。

2026年8月23日0时10分许,海南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一村口附近,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手持菜刀,在秀英大道上奔跑,并在夜市摊附近大声叫骂。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目击商户描述,该男子不断挥舞手中菜刀,民警多次向其喊话警告。然而男子置若罔闻,继续持刀与民警对峙,甚至出言挑衅。

对峙期间,民警在警告无效后,依法朝天鸣枪示警。男子随后朝原方向跑离现场,期间未打砸商铺,也未造成人员伤亡。警方最终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成功将其制服。

经查,涉事男子为滕某某,35岁。警方通报显示,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寻衅滋事罪:当街持刀叫骂,已踩刑事红线。

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滕某某刑事拘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滕某某在夜市摊附近当街持刀奔跑、大声叫骂,与民警对峙,已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妨害公务罪:持刀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滕某某持菜刀与民警对峙、出言挑衅,属于典型的以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若案件后续查明其行为已达到“暴力、威胁”程度,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三)醉酒不是“免责牌”。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滕某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法律不认“喝多了”这套说辞——端起酒杯的那一刻,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持刀滋事的“从重”逻辑。

在夜市摊附近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持刀滋事,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一般寻衅滋事。

司法实践中,在公共场所持械滋事、威胁执法人员,通常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五)民警鸣枪示警的合法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面对持刀对峙、警告无效的紧急情况,民警依法鸣枪示警,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执法权力。

海口那个凌晨,一名35岁的男子用一场醉酒、一把菜刀和一次持刀对峙,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他以为自己是在“撒酒疯”,可法律告诉他——持刀叫骂不是“喝多了”,是犯罪;与民警对峙不是“闹着玩”,是刑事追诉的起点。

从“醉酒滋事”到“刑事拘留”,中间只隔了一把菜刀的距离。所幸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未造成伤亡”不等于“没有犯罪”——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后果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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