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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50岁男子,去医院做胃肠镜,被诊断为“胃溃疡”,慢性胃炎伴腐烂。万万

江苏南京,一50岁男子,去医院做胃肠镜,被诊断为“胃溃疡”,慢性胃炎伴腐烂。万万没想到,70天后直接变成了“胃癌”,胃被切了2/3。医生说如果早发现不会这个样子。男子一口咬定第一家医院给他误诊了,把胃癌确诊成胃溃疡,他要求赔偿,被医院一口回绝。医院:鉴于医师水平当时没发现癌变。不是主观故意。

50岁的郝先生长期胃不舒服,他决定有病不能拖,否则小病容易变成大病,就在一家医院预约了胃肠镜检查。

他做完之后,拿到的报告写着是普通胃溃疡、慢性胃炎伴糜烂,他如释重负,以为吃点药再养养就好了。

医生给他开了常规的护胃药,让他回家按疗程吃,没提醒他要短期内复查。

他老老实实按医嘱吃了药养了一阵,胃疼的症状不仅没缓解,反而越来越重,连正常吃饭都受影响。

就这么熬了70天,他实在扛不住,换了另一家医院重新做检查,这次直接确诊胃癌。

而且,他的病情进展速度很快,已经错过了微创治疗的窗口,只能立刻安排手术,胃直接被切掉了三分之二。

后续接诊的医生跟他说,要是能在第一次做胃肠镜的时候就发现癌变,根本不至于发展到要切大半个胃的地步。

郝先生回头翻出第一次的就诊记录,越想越不对劲,认定当初的医院是把早期胃癌,直接误诊成了普通胃溃疡,硬生生耽误了他的最佳治疗时机。

他直接找上门,要求医院给出说法并赔偿。

结果,医院直接回绝了他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当时接诊的医师受自身经验和诊疗水平限制,没能在镜下发现早期癌变,这不是主观故意的漏诊,医院不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郝先生已经着手整理2次的胃肠镜报告、就诊记录和病理切片,准备走医疗损害鉴定和司法途径维权。

我了解了一下,早期低分化胃癌本身在镜下的表现,和普通胃溃疡高度相似,很难靠肉眼直接区分。

当初的接诊医生,有没有按规范在可疑部位多点取活检做病理筛查,直接决定了这起事件里医院到底有没有过错。

浙江杭州也有一名62岁的患者,在社区医院做肠镜检查,被诊断为普通肠息肉。

医生直接做了简单切除后,没送病理化验,8个月后患者确诊晚期肠癌。

家属起诉后,经司法鉴定,医院没按规范把切除物送检,属于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医疗不是百分百能做到0误差,但不能把“水平不够”当成医院免责的理由。

患者花了钱、花了时间来做检查,要的就是把病查清楚,不能因为医生经验不足,就让患者平白无故承受切胃、化疗的代价。

当然,也不能一看到病情加重就直接判定是医院全错,早期胃癌的隐蔽性本身就很强,最终还是得靠司法鉴定,把责任掰扯清楚,既不冤枉医生,也给患者公道。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查实接诊医生,没按胃肠镜诊疗规范对可疑部位做多点活检,就属于没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不能以“医师水平不足”完全免除侵权责任。

还是那句话,“医疗水平有限”,不是医院逃避规范义务的借口。

哪怕早期癌变再隐蔽,按行业通用的诊疗流程做好每一步筛查,才是对患者最基本的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202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