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一女顾客去一家生鲜店想买个冰镇西瓜,看到冰柜上层整排西瓜,圆滚滚地挤在一起,踮起脚,伸手去够最上层靠右的那个,指尖刚搭上瓜皮,还没来得及发力,结果整排西瓜接连往下滚,砸在地砖上“砰砰”炸开,红的瓤、黑的籽、清甜的汁水溅得四处都是,空气里瞬间满是西瓜味儿。女子吓得待在原地不敢动,店员闻声过来,看着满地碎瓜直叹气,店长黑着脸说“你得赔”。女子又窘又委屈,指着冰柜说“你们这么摆,谁拿都得掉”,双方谁也不让谁,都在等一个说法。
据悉,近日,暑气还未完全褪去,街头巷尾,冰镇西瓜依然是解暑的“硬通货”。在一家生鲜店里,一冰柜呼呼地吐着冷气,最上层,一颗颗圆滚滚、纹路清晰的西瓜被整齐地码成一排,翠绿的表皮上凝着细密的水珠,看着就让人口舌生津。
这是店家的“黄金陈列位”,既显眼,又能让顾客一进门就感受到清凉和新鲜。
李女士走了进来,她目标明确,径直走向了那排冰柜,天气炎热,家里孩子吵着要吃西瓜,她想着买一个回去,一家人分享。
她的目光在冰柜上层扫过,最终锁定在靠左边的一个个头适中的西瓜上。
她伸出手,准备将它取下来。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购物动作,每天在超市里要发生成千上万次。
然而,就在她的手指刚触碰到瓜皮,轻轻发力,试图将它从紧密排列的“队伍”中“抽”出来的那一瞬间,意外毫无征兆地发生了。
那排西瓜,就像被推倒的多米诺骨牌,又或是被触动了某个机关,最左边的那颗刚被拉动,旁边的几颗立刻失去了微妙的平衡,开始摇晃、滚动。
李女士甚至还没来得及做出反应,一颗、两颗、三颗……整排西瓜如同瀑布般,裹挟着清脆的撞击声,接连从近两米高的冰柜上层坠落。
“砰!啪!咔嚓……”一连串密集而沉闷的炸裂声,鲜红的瓜瓤四分五裂,清甜的汁水混着破碎的瓜皮、黑色的瓜籽,向四周飞溅,一片狼藉。
李女士完全懵了,她伸出去的手还僵在半空中,整个人像被施了定身术一般钉在原地。她看着脚下那一地惨不忍睹的西瓜“残骸”,大脑一片空白。
太突然了!她只是想买一个瓜,怎么会变成这样?地上的瓜,有的裂成几大块,有的直接摔成了糊状,肯定都卖不了了。
她进退两难,往前走,怕踩到碎瓜摔一跤,也怕“破坏现场”;往后退,又觉得这事没个说法自己总不能就这么走了。场面一度非常尴尬。
巨大的动静很快引来了店员和店长。看着满地狼藉和摔碎的西瓜,店长的脸色瞬间沉了下来。这些西瓜品相好,进价也不便宜,好几颗的损失,对于一家利润本就不厚的生鲜店来说,不是个小数目。
店长没有多犹豫,直接走到李女士面前,语气坚定地表示:这批西瓜的损失,必须由李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李女士缓过神后满心委屈。她承认瓜是自己碰掉的,但坚决不愿全赔,理由很简单:其一,自己只是正常取货,没跑没跳没故意捣乱;其二,店家把瓜摆在又高又滑的冰柜顶层,还没任何防护,轻轻一碰就全滚下来,这分明是陈列有隐患,怎能全怪顾客?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有网友替李女士鸣不平,这哪是顾客的错,分明是店家摆瓜摆得跟杂技似的。圆溜溜的西瓜摞那么高,还不加护栏,轻轻一碰就全军覆没,这不叫陈列,这叫陷阱。
也有网友站在店家一边,东西在人家店里好好的,你不动它能掉吗?不管怎么摆,毕竟是你伸手去拿才出的事,让人家全担着确实冤,但一点不赔也说不过去吧。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本案中,李女士的取货行为被界定为正常购物操作,未涉及奔跑、拖拽或故意推搡。对于圆形且紧密排列的西瓜可能发生连锁滑落这一风险,已超出普通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具备的合理预见能力,因此难以认定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说过错比较小。
相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家将圆形、易滚动的西瓜密集摆放于高处冰柜,且未设置任何防滚落设施,这实质上创设了可预见的危险源,其陈列方式的明显不当,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重大过失。
而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店家不当陈列是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李女士的取货行为仅是触发条件。
因此,店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女士即便承担责任,也仅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责任划分看的是谁有过错,而不是谁碰了最后一下,更不是谁动谁赔。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