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54岁男子因患癌又没钱治疗,他又没交社保,于是他想不开,就在车间内自缢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索赔66万余元,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双方协商无果后,男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院。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极光新闻
这事发生在陕西西安,54岁的老王,在厂里干活的时候,把自己挂在了车间里。
人没了,家属回头把公司告了,要赔66万。
理由是:公司不给交社保,他治病一分钱报不了,活生生把人逼上绝路。
法院最后判了,但结果跟两边想的都不太一样。
老王干的活,是包装物转运,说白了就是在厂里运东西。
家属说,他从2000年4月就在这干了,整整24年。
但公司说不对,老王2007年才正式入职。
更关键的是,2024年2月之后,老王跟这家公司的雇佣关系就转到了一家劳务外包公司。
人没变、活没变、上班的地方也没变,但法律上,他已经不是这家公司的“自己人”了,变成了“外包工”。
变就变了,可问题出在后头。
老王检查出膀胱癌,身上还带着前列腺增生、高血压、乙肝。
54岁一身病,搁谁身上都够呛。
最要命的是,没社保。
看病花的每一分钱,全得自己掏。
他不是没找过公司,去问过好几次,能不能把社保补上。
每次去都碰一鼻子灰。
他走之前,还给公司打过一通电话,声音很轻,像是求人。
问能不能补缴社保,对方就俩字:“没有。”
老王说,厂里没这政策,不代表国家没有。
对方接了句:“国家也没有。”
一个干了二十多年的老工人,临了问这么个问题,收到这么一句话。
2024年11月18日,正常上班时间。
有人在公司液洗车间里发现老王挂了,赶紧通知领导、报警。
警方查了,是自缢,排除刑事案件。
人没了,家属接受不了。
索赔66万,理由就两条:第一,没钱治癌,公司又不给交社保,这是死因;第二,人死在上班时间,死在车间里,没人发现、没人阻止,公司管理有问题。
公司那边自然不认。庭审时一条条反驳:
一,不交社保是他自己的事,当年是他不想交,想多拿点工资;
二,交不交社保,跟他自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事发前一天到出事那天,他本来就不用上班,谈不上公司管理不当。
一句话:跟我们没关系,请法院驳回。
法院没听他们的。
先讲法,《社会保险法》第58条写得很明白,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三十天内就得给职工申请办社保登记。
给员工交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拿“员工自己不想交”当挡箭牌。
但问题在于,老王后来的劳动关系,已经转到了外包公司,他跟涉事公司之间,变成劳务派遣关系。
法律上,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交社保是它的法定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虽然不直接交钱,但得督促派遣单位按时缴。
要是你用工单位没尽到督促的责任,让人家员工社保待遇泡了汤,用工单位可能还得承担连带赔偿。
所以,家属直接告“这家公司没交社保”,法院确实不好支持。
再看因果关系。
老王是成年人,精神正常,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杀这事,主要责任在他自己。
法律上讲,自缢和公司交不交社保,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也不能全推干净。
老王在这干了二十多年,就算后来挂靠到了外包公司,人毕竟在工作时间、厂区车间里出的事。
这说明现场管理确实有漏洞,没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
至于他当天该不该上班,跟这事没必然联系,不是“不用上班”就能免责的。
最后,一审法院酌情判:公司承担20%的责任。
钱怎么算呢?老王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司承担20%,总计要赔203723元。
但家属之前向公司借支过3万块丧葬费,扣掉这笔,公司实际还得再付173723元。
还有一件事。
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另一家公司,没法证明自己的财产跟涉事公司是分开的。
那没辙,也得跟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诉了。
二审法院,在一审基础上补了一层说法:老王自杀,跟没交社保之间,不能说一点关系没有。
没社保,经济压力直接压上来,客观上给他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
而公司对老王的健康和心理状态,也没怎么关心过,车间安全管理又不到位,确实有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反过来讲,侵权人有过错的,该担的责任也跑不掉。
所以二审认为,一审判公司担20%,没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完这个案子,说实话,心里不是滋味。
一个干了二十多年的老工人,人到中年查出癌症,没有医保兜底,治病的钱全是自己出,心理压力大到那种地步,不崩溃都难。
现在不少厂子就爱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这一套,觉得签个第三方协议,责任就能撇得干干净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