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辈子最后悔的事就是救了你。”这句话没从医生嘴里说出来,由我来帮医生说。无锡惠山区一家私人小诊所,患者蔡某头晕不适自行上门,医生康某接诊发现他心跳过快、大汗淋漓、无法喝水,高度怀疑是中风。十分钟内喂救心丸、针灸急救、打120,全程没收一分钱,人就走了。结果蔡某被大医院救回来之后,一纸诉状把诊所告了,索赔22万,理由是“诊疗有过错、延误救治”。
法院没惯着,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判决书里有一句话“善意不应被苛责”,直击人心。
这让我想起最近一系列类似的事件,老人在牌馆猝死家属索赔10万、医生急救反被起诉、好人扶老人反被诬陷。
好像有一个逻辑正在悄悄蔓延,只要我出了事,不管什么原因,总要找一个“负责”的人来赔。不是找真正有错的人,是找那个“在场的人”。你救了我,你就成了靶子。
法院的判决非常接地气。医生有瑕疵吗?有,紧急情况下事后才补写病历,文书上不够规范。但法院说得很清楚,这是文书瑕疵,不是医疗过错。你不能用一个形式上的小问题,去否定一个实质上的救命行为。如果这种案子医生输了,那以后所有基层医生面对危重病人,最优策略就变成“只打120,什么都别碰”。
这是法律想看到的结果吗?当然不是。
再说这个患者,他放着正规医院不去,跑去小诊所看急症,这本身就是最大的失误。诊所的定位是处理常见病、慢性病,不是接诊危重症。你自己选错了就医层级,然后把后果全部推给接诊你的医生,道理上讲不通。
法律上有两个关键知识点值得说。
第一,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要证明医生有过错才能获赔,不是“后果不好就得赔”。
第二,紧急救助行为的责任豁免原则,虽然民法中的“好人条款”主要针对路人施救,但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本质上就是一脉相承,紧急状态下实施的善意救助行为,不应因事后被挑剔形式上的瑕疵而受到追责。
这案子最终医生赢了官司,但想必输了信心。
社会风气正在变坏,这句话不是耸人听闻,当救人者要先算一下“我救了你,你会不会告我”的时候,这个社会的善意就会一点点缩回去。
法律能守住底线,但守不住人心。人心一旦凉了,再多的判决也暖不回来。
希望这个案子能被更多人看到,让那些想靠“碰瓷式维权”捞一把的人知道,法院不傻,社会也不瞎。救命的人不该赔钱,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