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一众辩完胡旭东案后,陈兼济曾给他做了总结,前半段撕开对方证据链,辩的很好,可后半段就有些感性了。
周一仆给出的解释是若是“实施法够细,程序法够硬,他就不会辩的那么虚了”。
陈一众是参与修法之人,他下去走这一趟,就是想看看法律制度在具体运用中的模样;
做为审判长余高远根据证据判没错,检察院与警方由供到证,是程序问题。
事实让他感受到了无力,在下一次有关修法的会议上,他就会提。
而且无论是胡旭东案还阎继才案,最终都是在实施法与程序法下,再次重审,才给判自由的。
所以说政法五子中的陈一众,在基层锻炼几年后,发现了问题,然后继续学习向上就是在从根源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