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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哈耶克: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虽然这个道理现在很多人都懂得,但实际上并不见得是这样去做。当谈起“法治政府”时,相信大部分人都认为是政府怎么依法治理社会,而忘记首先是政府本身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哪怕政府完全是依法治理社会,其本身行为却不在法律约束之下,显然就不是什么“法治政府”。
如果政府的行为不在法律约束之下,就会出现哈耶克所说的,法律反而使政府“任何专断行动的意志和目的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政府机构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它们所做的任何都是合法的,但是其行动肯定不是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行为合法化,但这与法治没有任何关系。”
当政府的行为不在法律约束之下,就会出现很奇怪的事情,政府虽然是在按法办事,积极处理问题,履行管理职责。但表现出来却是越依法越不合法,越处理却越混乱越搞不清,有些事情处置下来,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又不符道理。原因都是因为政府的自身行为没有按法律要求开展,那它依法管理自是做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结果来。
政府依法办事远远不够,政府行为首先要在法律约束之,下才是重点,才是前提。否则就没有法治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