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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一妖娆少妇深夜留宿有妇之夫,酒后发生关系,清醒后却报警说自己被侵犯。警

云南昭通,一妖娆少妇深夜留宿有妇之夫,酒后发生关系,清醒后却报警说自己被侵犯。警方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女子不服,复议三次,都被驳回,女子坚持上诉。男人妻子却说两人都是你情我愿,女子报警,是因为没有达到目的。

汪羽(化名)40多岁,十多年前离异,一个人生活。按照她自己的说法,自己平时性格比较独立,和周围邻居、商户也就是普通来往。

2026年年初,她因为家里的窗帘需要更换,到一家窗帘店选购窗帘,也就是在那次生意往来中,她认识了店老板蒲某。

窗帘装好以后,两个人加了微信。

刚开始,两人的聊天并没有什么特别,蒲某偶尔问问窗帘使用得怎么样,也会聊几句家常。时间一长,聊天内容渐渐多了起来。

汪羽后来向媒体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蒲某曾多次提出到她家里坐坐、吃饭,甚至在和妻子闹矛盾的时候提出晚上去她家。

汪羽则称,自己当时多次找理由推脱,并没有明确邀请对方留宿。

真正让事情发生转折的是3月6日晚上。

当天晚上,两个人又联系上了。蒲某表示要过去找她。双方见面后发生了什么,后来成为整个案件中最大的争议。

汪羽的说法是,当晚两个人喝了酒,后来蒲某留在她家中。由于饮酒,她感觉自己的意识越来越模糊,之后发生了性关系。

等到自己清醒过来后,她认为这件事情并不是自己同意的,于是马上选择报警。

这也是案件最关键的地方。

因为警方调查后确认,两个人之间确实发生过性关系。

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汪羽下体擦拭物中检出PSA,并检见精子,相关沉淀物中的DNA与蒲某血样在23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

此外,汪羽内裤裆部内侧、胸部擦拭物等物证中,也检出了与蒲某相同的DNA。换句话说,两个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一点,并没有太大争议。

但问题恰恰在于——发生过性关系,并不等于已经证明存在强奸行为。

汪羽认为,自己当时喝了酒,意识状态不清楚,没有同意发生关系,更没有主动向蒲某发出任何性行为邀约。

而警方进一步调查后,没有认定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

4月7日,汪羽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她不服,随后申请刑事复议。

5月5日,县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来的不予立案决定。

汪羽还是不接受。

她又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6月11日,昭通市公安局作出复核决定,认为原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再次维持了此前决定。

也就是说,从县级公安机关到市级公安机关,她连续提出的救济请求,都没有改变原来的结果。

这时候,事情并没有结束。

汪羽随后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希望由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她在申请材料中坚持认为,自己当晚因为饮酒导致意识模糊,已经无法正常表达和保护自己,对方利用了这一状态与她发生关系。

她还认为,事发前自己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此前对于蒲某多次到家里的请求一直比较冷淡,并没有主动发出邀约。

而蒲某方面究竟如何解释当晚发生的事情,目前公开报道并没有完整呈现双方全部说法,因此外界很难仅凭几段聊天记录就还原事情经过。

最让网友争论的,也正是这里。

有人说:“既然DNA证明发生过关系,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定犯罪?”

也有人反问:“DNA只能证明两个人发生过关系,能证明当时是不是自愿的吗?”

还有网友认为,熟人之间的性关系案件,本来就比陌生人案件更加复杂。

两个人之前有没有暧昧聊天、有没有主动见面、当晚喝了多少酒、意识到底清醒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明确拒绝、拒绝之后对方有没有采取强迫手段,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因素。

法律上,强奸罪的核心并不是“有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最高法相关法律解读也明确强调,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