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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陕西西安,54岁男子因患癌又没钱治疗,在车间内自缢身亡。事后男子

“谁死谁有理?”陕西西安,54岁男子因患癌又没钱治疗,在车间内自缢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索赔66万余元,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男子无法报销,这才是死亡原因。我觉得悲剧值得同情,但同情不等于全部责任都算在企业头上。一条鲜活生命就此落幕,可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

这件事发生在陕西西安,一名54岁的务工人员,在一家企业干了二十四年,属于劳务派遣岗位,平日里负责车间物料转运的体力活。后来这名男子查出癌症,高额的医药费压得一家人喘不过气,最终他选择在上班的车间里面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家属事后提起诉讼,向用工企业提出66万余元的赔偿诉求。家属这边的逻辑很直白,这么多年上班,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保,生病之后医保报销这条路走不通,所有治疗费全部自费,经济绝境才逼得人走上绝路,企业要为这条人命负责。

涉事企业这边却有着不一样的说辞,企业提出,这名男子属于派遣用工,还声称当初是员工自己不愿意参保,并不认可不交社保和男子轻生之间存在联系,不愿意承担大额赔偿。

我认为,很多网友第一反应会偏向受害者家属,普通人很难承受癌症带来的经济重压,二十多年工龄却没有医保兜底,换谁都会觉得寒心。但感性上的委屈,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法院审理之后给出的结论是,男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主动选择轻生,从法律层面,没有认定未缴纳社保和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当事人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可这不代表企业可以全身而退。我判断,企业在这里有两处绕不开的问题,第一,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本身就是违反劳动相关法规的行为,不管是派遣还是外包,劳动者的基础权益不能被架空。

第二,悲剧发生在企业车间内部,属于工作时段的厂区范围,厂区没有及时察觉异常状况,现场管理存在疏漏。

正是基于管理责任的缺失,法院判定企业承担两成的赔偿,核算下来二十多万元,扣除之前已经借出的3万元,企业还需要再支付十七万余元。企业不服结果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来的判决。
现实里很多人会陷入一个误区,觉得只要人出事,用人单位就要全盘兜底。

我觉得我们要分得清两件事,一件是道义上的怜悯,一件是法律上的追责边界。不交社保有错,但这个错,不能直接等价于要为当事人的自杀承担全部人命赔偿。

换个角度去想,如果只要劳动者发生悲剧,就把全部责任压给企业,也会造成另一种失衡。以后企业面对身体不好、家庭困难的打工人,会不会产生排斥心态,不敢招录处境艰难的劳动者,反而伤害更多普通打工人。

但这个案子更值得我们看见的痛点,是劳务派遣用工里长期存在的漏洞。不少务工者干十几年几十年,岗位稳定,却披着派遣的外壳,社保权益被悬空。很多底层打工人不懂维权,等到大病来临,才猛然发现自己没有保障,一切都为时已晚。

这件事也给广大打工人敲响警钟,发现单位不给缴纳社保,不要默默忍受,不要等到重病、出事之后才寄希望于事后索赔。主动保留证据,及时走正规维权渠道,不要把所有希望寄托在悲剧发生之后的官司上面。

同情逝去的劳动者,也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可 “谁死谁有理” 本身就是一种扭曲逻辑。有错就要追责,但追责要守住法律划定的边界。企业该承担的责任一分不能少,可成年人自身的行为选择,同样不能被完全忽略。希望类似的悲剧,能够少一点发生在普通打工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