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种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当中,证据要经过举证、质证,再由法院结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采信,并在裁判文书写明采信理由,整套流程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实务中有三类证据,证明力存在先天瑕疵,法律明确不能单独用来定案,必须要有其他材料补强印证,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打官司一定要认清,避免手握证据却无法达到证明效果。
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书证、物证优先提交原件、原物,这是证据的基础规则。复印件、复制品本身不是当然无效,但如果没有办法和原件核对真伪,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举两个实务例子:
1. 合同纠纷中,只提交合同复印件,没有原件,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又无法核对真实性,这份复印件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合同权利义务。
2. 发票只有复印件,但税务机关留存有原始档案,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核对,核实无误之后,该复印件就可以被采信。
同时各类证据证明力也有强弱区分: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通常高于普通书证、视听资料、普通证人证言。整理证据时,可以优先准备证明力层级更高的材料。
二、和一方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证言
离婚、继承、民间借贷、合伙纠纷里,十分常见亲属、朋友出庭作证。
证人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利益纠葛,证言偏向本方的可能性很大。这类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偏弱,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案例参考:弟弟主张自己是公司股东,申请母亲出庭作证;姐姐抗辩该笔款项属于自己投资,申请丈夫出庭作证。双方证人均为近亲属。
法院不会直接采信任何一方的证言,需要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只能作为辅助,不能单凭亲属证言就定案。
三、存有疑点、无其他材料佐证的电子证据
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电子证据现在使用非常普遍,部分案件完整的录音也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可见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
但电子证据极易剪辑、篡改。一旦证据本身存在疑点,又没有别的证据印证,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踩坑案例:当事人自行把录音剪辑,删除自认为无关的片段,即便主观不是恶意造假,经过剪辑之后,这份录音原始完整性被破坏,真实性存疑,直接丧失证据效力。
👉实务提醒:电子证据务必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剪辑、删减。录音、聊天记录尽量完整提交,再搭配转账、书面文件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实务总结
以上三类证据不是完全不能用,核心关键点:不能单独定案,需要补强。
1. 复印件尽量找渠道核对原件,或搭配其他旁证;
2. 亲属、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只能做辅助,不能作为唯一支撑;
3. 电子证据保全原始完整状态,不要私自剪辑,配套其他证据共同使用。
很多当事人手里有证据却败诉,不是证据完全虚假,而是只提交了上述有瑕疵的单一证据,缺少补强材料,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提前识别证据短板,补齐佐证材料,才能提升证据被法院采信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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