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的事情。”上海,当年男子的奶奶分到一套公房,一大家人都住了30多年了,最近却被告知,房子的产权早就被过户给了一个陌生人。男子不相信,花钱找人去调查了,结果真相却是房子过户给了小区物业的股东。
事情还得从1995年说起,那年因为老房征收,男子一家被安置到了这套公房。
当时拿到了一本蓝色的公房租赁卡,上面登记的是丁先生奶奶的名字。
三十年来,一家人正常居住、按时交租,从没觉得哪里不对劲。
直到今年,男子的父亲去世了。
他去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同时想把母亲的户口从宁波迁回上海。
结果一查系统,他傻眼了——房子早在2000年就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被过户到了一个姓岳的陌生女子名下。
男子一家压根不认识这个人,也从来没人通知过他们房子被卖了。
男子不相信这是真的,花钱委托了律师去调查。
律师拿着法院的调查令,跑到浦东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当年的交易档案。
档案显示,2000年的时候,一个叫岳女士的人跟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签了合同,花了7万多元全款买下了这套房子,还办了产权证。
更让人起疑的是岳女士的身份,调查发现,岳女士和她的丈夫当年就是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股东,她丈夫还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也就是说,当年负责核查房改售房、保管租赁档案的人,就是他们两口子。
接下来的26年里,岳女士从来没有在小区里露过面,没交过物业费,也没来找丁家要过房子或者收过租金。
律师根据产权信息找到了她杨浦区的户籍地,但大门紧锁,邻居说她早就去了澳大利亚。
律师要到了她在澳大利亚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始终没人接。
调查过程中律师还发现,同一个小区里不止男子一家遭了殃。
有个独居的老人,在这小区住了27年,2021年外地法院因为岳女士欠了别人的钱,要来查封这套房子,老人才知道产权早就不是自己的了。
他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另行起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岳女士夫妇的物业公司股东身份,最终判决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现任物业公司说,小区两千多户里,当年交接的时候有36户档案缺失,男子和老人两家都在其中。
物业至今还是按公租房的标准对这两户收费,从来没见过岳女士本人。
当年那家老物业公司和最早跟岳女士签约的房产公司,现在都联系不上了。
目前男子已经正式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子追回来。
律师也帮着他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刑事报案材料。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监守自盗案件。
物业公司的股东,利用自己管档案、管核查的便利,把别人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悄悄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生意做得简直就是无法无天了。
更可恶的是,下手的目标还是老人家的房子,欺负的就是人家不懂行、不知道查。
男子一家也是无辜的,老老实实住了三十年,按时交租,以为房子就是自己的安身之所。
结果父亲一去世,办手续的时候才发现产权早就不是自家的了。
这样的结果谁都不会想到,一套房子在上海意味着什么,大家都清楚,一家人三十年的生活就这么被一笔勾销了。
岳女士夫妻俩的操作也是心虚得狠,花了钱买下房子后,却从不露面、也不交物业费、不收租、不找上门,不知道他们葫芦里埋了什么药。
这明显就不正常,真正买了房子的人,哪会二十多年不管不问?
这恰恰说明他们做贼心虚,知道自己这买卖经不起查。而且同小区不止男子一家受害,说明这不是偶然失误,是有计划的行为。
值得庆幸的是,另一个受害老人的案子已经判了合同无效,这给男子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法院既然能认定当时的买卖合同有问题,男子这边胜诉的希望就很大。
不过岳女士人跑到了国外,就算官司赢了,后续怎么执行也是个麻烦事。
所以关于房子产权的证件、材料一定要保管好,没事多查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以为住了几十年就万无一失。
同时,当年的房改和公房出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漏洞,相关部门也该好好梳理一下历史遗留问题,别再让老实人吃亏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岳女士作为物业公司股东和档案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将男子家的公房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房改售房的程序规定,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
法院在类似案件——比如同小区老人的案子里——已经认定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男子起诉追回房子,依据是很充分的。
内容来源于: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