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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已婚男得知暗恋的女同学的老公离世了,他虽然不想跟女子发生实质的关系,但是内

山东,已婚男得知暗恋的女同学的老公离世了,他虽然不想跟女子发生实质的关系,但是内心很爱慕,仍然主动去聊骚这位美貌的女同学,代替其丈夫好好爱她。就这样,瞒着自己的老婆,跟女同学不良勾搭竟然长达4年多。男子精神出轨,后来被老婆知道了,他却表示,身体还是忠诚的就不算出轨。老婆不能接受这个言论,认为婚姻已经出现了裂缝,有了离婚的念头。

男子觉得事情没有那么严重。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发生实质关系,在男子看来,这段联系更多是感情上的牵挂。

可妻子在意的恰恰不是这一点。丈夫多年把爱慕和关心持续给了另一个女人,而且一直瞒着家庭,这已经让妻子很难继续相信这段婚姻。

注:文中山东男子事例来源于网络网友单方爆料,属于社会现象讨论素材,该事件尚未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倘若类似这样的纠纷起诉到法院,会不会因为没有发生身体关系就无需承担婚姻过错责任? 公开司法案例给出的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曾有一件陆某诉陈某离婚案。陆某和陈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到了2011年,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陈某认识了其他女性,并曾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陈某本人也认可相关事实。

陆某后来起诉离婚,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时没有只盯着夫妻是否还住在一起,而是审查陈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的关系,以及这些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的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已没有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同时认定陈某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判决陈某支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另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更加直接。

周某与张某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问题在于,张某在婚姻尚未结束的2013年5月,已经与婚外女性生育一女。周某离婚后得知情况,再次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实行为,并判令张某向周某支付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所强调的重点正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非一句口号。

当然,这两个案件的情节明显比山东男子与女同学长期暧昧更加严重,不能直接拿判决结果套在山东事件上。但两个案例至少说明一个问题,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时,并不存在简单的“身体没有出轨就肯定没有责任”这一规则。

到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这个问题又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第1091条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外,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

这意味着婚姻过错的判断并非只有几个固定标签,具体行为达到怎样的严重程度,仍需要结合证据和实际后果判断。

证据在这里尤其关键。

普通同学偶尔问候,与持续多年向固定异性表达爱慕,显然不能混为一谈。法院真正能够审查的是聊天内容、联系时间、转账情况、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双方对关系性质的陈述。

持续多久,是否反复发生,给配偶造成什么影响,也都可能成为判断因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本身也会考量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后果。

回到山东这段婚姻,男子真正难以解释的地方,也就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

得知初中女同学丧偶以后,男子主动联系女同学,频繁关注女同学发布的动态,给予安慰和情感回应。

随着交流延续,男子对女同学的爱慕没有停止,却始终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妻子。等妻子发现以后,男子仍认为没有发生身体关系,家庭就不应该因此走到离婚这一步。

可妻子面对的是另一套事实。丈夫把一段特殊的感情维持了四年多,妻子却长期被蒙在鼓里。即使双方最终是否离婚尚未确定,信任已经成了夫妻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院公开案例其实把界限说得很实际。婚外关系究竟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不能只看当事人给这段关系取了什么名字,更不能靠一句“只是精神上的喜欢”作出结论。

真正重要的是发生过什么,有什么证据,持续了多久,又给原来的婚姻造成了什么后果。

所以,男子坚持的“身体忠诚”,并不能直接回答妻子的疑问。妻子真正想知道的,或许一直是另外一件事:四年多以来,丈夫究竟把本应属于婚姻的多少感情,留给了另外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