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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养老困境:90 岁老母亲住进养老院,儿子前来探望,老人哭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养老困境:90 岁老母亲住进养老院,儿子前来探望,老人哭着求儿子带她回家。儿子表示:不是我不孝,实在没有办法,我要去外地打工赚钱,她一个人在家里谁照顾呢?

老人已经90岁,买菜、做饭这些过去不费力的事情,如今越来越难完成。儿子长期在外工作,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维持。

把母亲单独留在家中,儿子担心发生意外;带到身边,夫妻白天又要工作。最后,儿子选择养老机构,希望有人照料母亲。 可问题没有因此结束。老人见到儿子,仍想回到家人身边。

这样的矛盾究竟怎么处理,早在2013年,一场真实的官司就给出了另一种答案。

2013年4月3日,77岁的储某来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现已并入无锡市梁溪区)起诉女儿马某和女婿朱某。储某要求的不只有生活费用,还有一件看起来很难写进判决书的事,希望女儿定期来看自己。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储某夫妇当年与两个子女签订协议,对住房和养老作出安排。同年8月,储某丈夫去世。

此后储某与女儿一家生活,2012年双方出现家庭矛盾,储某搬出去居住。储某提出自己解决住处,女儿女婿承担一定房租,同时定期探望。

可从2012年9月开始,女儿较长时间没有前去看望。储某最终选择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一个重要时间点到了。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法律对精神赡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就在当天,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储某的案件。

法院最终支持了储某要求女儿看望自己的诉求。判决要求马某每两个月至少到储某住所看望问候一次,并对春节以及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探望作出具体安排。这起案件因此被称为新法施行后的“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事情后来还有下文。

北塘法院回访时发现,马某和朱某已经开始不时探望储某。端午节期间,朱某带去粽子和咸鸭蛋;储某住院后,家人也前往医院探望。双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判决日期机械执行,但家庭关系出现了改善。

不过,法律也没有规定子女必须放弃工作,全天守着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面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家庭确实无法完成照料时,可以按照老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提供照护。也就是说,住养老院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孝,关键在于子女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近些年的养老政策又提供了更多选择。

202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并根据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情况分类提供养老服务。

2023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把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纳入基本养老服务,并提出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老人提供探访关爱,同时发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和家庭养老指导。

这就让开头那位90岁母亲面对的问题有了更多现实解法。身体条件允许,可以结合上门照护、助餐、社区养老服务继续居家;需要专业护理,可以选择养老机构;子女人在外地,也仍然可以通过探望、问候和陪伴维持家庭联系。

真正难回答的,从来不是养老院能不能进,而是老人需要专业照护以后,家庭怎样既解决现实生活的困难,又不让亲情在照护安排中缺席。